妊娠糖尿病

妊娠糖尿病

妊娠期糖的代谢异常
妊娠期糖尿病(GDM)是指妊娠前糖代谢正常,妊娠期间发生的不同程度的糖代谢异常,是妊娠期常见的并发症之一。[1]妊娠期间的糖尿病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妊娠前已确诊患糖尿病,称“糖尿病合并妊娠”;另一种为妊娠前糖代谢正常或有潜在糖耐量减退、妊娠期才出现或确诊的糖尿病,又称为“妊娠期糖尿病(GDM)”。糖尿病孕妇中80%以上为GDM,糖尿病合并妊娠者不足20%。GDM发生率世界各国报道为1%~14%,我国发生率为1%~5%,近年有明显增高趋势。GDM患者糖代谢多数于产后能恢复正常,但将来患II型糖尿病机会增加。糖尿病孕妇的临床经过复杂,母子都有风险,应该给予重视。
    中医病名: 外文名: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 别名:妊娠期糖尿病 就诊科室:妇产科、内分泌科 多发群体:孕妇 常见发病部位: 常见病因:与妊娠期胰岛素需求相应增加等原因有关 常见症状: 传染性: 传播途径: 简 称:GDM

发病机制

主要是由于妊娠期母体发生了一系列生理变化。通过胎盘从母体获取葡萄糖是胎儿能量的主要来源,随着孕周的增加,胎儿对葡萄糖的需求量增加,且孕期肾血浆流量及肾小球滤过率均增加,但肾小管对糖的再吸收率不能相应增加,导致部分孕妇排糖量增加;另外,妊娠中晚期,孕妇体内拮抗胰岛素的物质增多,使得孕妇机体对胰岛素的敏感性随孕周增加而下降,使得胰岛素分泌相对不足。对于胰岛素分泌受限的孕妇,妊娠期不能代偿这一生理变化而使血糖升高,使原有糖尿病加重或出现妊娠期糖尿病。

危险因素及预防

孕妇本身因素:年龄≥35岁,妊娠前超重或肥胖(孕前BMI≥24kg/㎡)、经产妇、孕期体重增加过多、身材矮小、多囊卵巢综合征、饱和脂肪酸摄入过多、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以及孕妇本人为低出生体重儿等。

孕妇家族史:孕妇有糖尿病家族史、糖尿病母系遗传(外祖母及母亲)。

妊娠分娩史:孕妇有不良孕产史、不明原因的宫内死胎、流产史、巨大儿分娩史、大于胎龄儿分娩史、先天胎儿畸形分娩史、既往妊娠期糖尿病。

本次妊娠因素:孕妇有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早期高血红蛋白、铁储备增加、孕早期反复空腹尿糖阳性、妊娠期胎儿大于孕周、羊水过多、多胎妊娠、以及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反复发作等。

具备危险因素的孕妇可从饮食和运动两方面进行预防,首先孕期维持良好的体重,妊娠期保证合理的饮食结构和营养摄入,维持正常范围的孕期体重增长,根据个人情况进行每周1-4次的低中强度的有氧运动,完善妊娠期糖尿病相关检查,并严密监测。

临床表现

绝大部分妊娠期糖尿病患者通常无明显的三多一少症状,可能出现外阴瘙痒,假丝酵母菌感染反复发作;以及本次妊娠并发羊水过多或巨大胎儿等。

影响

1.对孕妇的影响

(1)高血糖可使胚胎发育异常甚至死亡,流产发生率达15%~30%。

(2)发生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可能性较非糖尿病孕妇高2~4倍,可能与存在严重胰岛素抵抗状态及高胰岛素血症有关。

(3)感染是糖尿病主要的并发症。未能很好控制血糖的孕妇易发生感染,感染亦可加重糖尿病代谢紊乱,甚至诱发酮症酸中毒等急性并发症。

(4)羊水过多发生率较非糖尿病孕妇多10倍。其原因可能与胎儿高血糖、高渗性利尿致胎尿排出增多有关。

(5)因巨大儿发生率明显增高,难产、产道损伤、手术产几率增高。

(6)易发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由于妊娠期复杂的代谢变化.加之高血糖及胰岛素相对或绝对不足,代谢紊乱进一步发展到脂肪分解加速,血清酮体急剧升高,进一步发展为代谢性生酸中毒。

(7)孕妇糖代谢多数于产后能恢复正常,但将来患2型糖尿病机会增加,17%~63%将发展为2型糖尿病。

(8)再次妊娠时,妊娠期糖尿病的复发率高达33%~69%。

2.对胎儿的影响

(1)巨大胎儿发生率高达25%~42%。其原因为孕妇血糖高,胎儿长期处于母体高血糖所致的高胰岛素血症环境中。促进蛋白、脂肪合成和抑制脂解作用,导致躯干过度发育。

(2)胎儿生长受限(FGR)发生率为21%。妊娠早期高血糖有抑制胚胎发育的作用,导致孕早期胚胎发育落后。

(3)易发生流产和早产。早产发生率为10%~25%。

(4)胎儿畸形率高于非糖尿病孕妇,严重畸形发生率为正常妊娠的7~10倍,与受孕后最初数周高血糖水平密切相关,是构成围生儿死亡的重要原因。

3.对新生儿的影响

(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发生率增高。

(2)新生儿低血糖,新生儿脱离母体高血糖环境后,高胰岛素血症仍存在,若不及时补充糖,易发生低血糖,严重时危及新生儿生命。

检查及诊断

1.糖筛查试验

建议在妊娠24~28周进行GDM筛查,即50g葡萄糖粉溶于200ml水中,5分钟内服完,其后1小时血糖值≥7.8mmol/L为糖筛查阳性,应检查空腹血糖(FPG),空腹血糖异常可诊断为糖尿病,空腹血糖正常者再行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

2.空腹血糖测定(FDG)

两次或两次以上空腹血糖≥5.1mmol/L者,可诊断为糖尿病。空腹血糖≥4.4mmol/L且<5.1mmol/L时,应尽早进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

3.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

我国多采用75g糖耐量试验。指空腹12小时后,口服葡萄糖75g,其正常上限为:空腹5.6mmol/L,1小时10.3mmol/L,2小时8.6mmo1/L,3小时6.7mmol/L。其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达到或超过正常值,可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仅1项高于正常值,诊断为糖耐量异常。

分期

依据患者发生糖尿病的年龄、病程以及是否存在血管并发症等进行分期(white分类法),有助于判断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A级:经控制饮食,空腹血糖<5.8mmol/L,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

B级:显性糖尿病,20岁以后发病,病程<10年。

C级:发病年龄10~19岁,或病程达10~19年。

D级:10岁前发病,或病程≥20年,或合并单纯性视网膜病。

F级:糖尿病性肾病。

R级:眼底有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

H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T级:有肾移植史。

治疗

1.糖代谢异常孕妇的治疗

(1)妊娠期血糖控制满意标准:孕妇无明显饥饿感,空腹血糖控制在3.3~5.6mmol/L;餐前30分钟:3.3~5.8mmo1/L;餐后2小时:4.4~6.7mmol/L;夜间:4.4~6.7mmol/L。

(2)饮食治疗:理想的饮食控制目标:既能保证和提供妊娠期间热量和营养需要,又能避免餐后高血糖或饥饿酮症出现,保证胎儿正常生长发育。

(3)药物治疗:对饮食治疗不能控制的糖尿病,胰岛素是主要的治疗药物。

(4)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治疗:在监测血气、血糖、电解质并给予相应治疗的同时,主张应用小剂量正规胰岛素O.1U/(kg·h)静滴。每1~2小时监测血糖一次。血糖>13.9mmol/L,应将胰岛素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静滴.血糖≤13.9mmo1/L,开始将胰岛素加入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中静滴,酮体转阴后可改为皮下注射。

2.孕期母儿监护

每周检查一次直至妊娠第10周。妊娠中期应每两周检查一次,一般妊娠20周时胰岛素需要量开始增加,需及时进行调整。每月测定肾功能及糖化血红蛋白含量,同时进行眼底检查。妊娠32周以后应每周检查一次。注意血压、水肿、尿蛋白情况。注意对胎儿发育、胎儿成熟度、胎儿胎盘功能等监测,必要时及早住院。

3.分娩时机

原则应尽量推迟终止妊娠的时间。血糖控制良好,孕晚期无合并症,胎儿宫内状况良好,应等待至妊娠38~39周终止妊娠。血糖控制不满意,伴血管病变、合并重度子痫前期、严重感染、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应及早抽取羊水,并注入地塞米松促胎儿肺成熟,胎肺成熟后应立即终止妊娠。

4.分娩方式

妊娠合并糖尿病,有巨大儿、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或其他产科指征者,应行剖宫产。对糖尿病病程>10年,伴有视网膜病变及肾功能损害、重度子痫前期、有死胎史的孕妇,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5.分娩期处理

(1)严密观察血糖、尿糖及酮体变化,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加强胎儿监护。

(2)阴道分娩,临产时情绪紧张及疼痛可使血糖波动。胰岛素用量不易掌握,严格控制产时血糖水平对母儿均十分重要。临产后仍采用糖尿病饮食。产程中一般应停用皮下注射正规胰岛素,静脉输注0.9%氯化钠注射液加正规胰岛素,根据产程中测得的血糖值调整静脉输液速度。应在12小时内结束分娩,产程过长增加酮症酸中毒、胎儿缺氧和感染危险。

(3)剖宫产,在手术前一日停止应用晚餐前精蛋白锌胰岛素,手术日停止皮下注射胰岛素,一般在早上监测血糖、尿糖及尿酮体。根据其空腹血糖水平及每日胰岛素用量,改为小剂量胰岛素持续静脉滴注。术后每2~4小时测一次血糖,直到饮食恢复。

(4)产后处理,产褥期胎盘排出后。体内抗胰岛素物质迅速减少,大部分GDM患者在分娩后即不再需要使用胰岛素,仅少数患者仍需胰岛素治疗。

(5)新生儿出生时处理,新生儿出生时应进行血糖、胰岛素、胆红素、血细胞比容、血红蛋白、钙、磷、镁的测定。尤其是孕期血糖控制不满意者需给予监护,重点防止新生儿低血糖,应在哺乳开始同时,定期滴服葡萄糖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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