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立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开始施行。
此前,最高法执行局已与工、农、中、建等国有银行签订了备忘录,鼓励商业银行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专线,通过网络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最高法执行局与各商业银行总行将以网络专线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公布信息
公布的失信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如下六方面:
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是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是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纳入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这6种情形分别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