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竞争

垄断竞争

垄断竞争目标的行为
垄断[1]竞争与企业的垄断竞争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垄断竞争是外生的,而企业垄断竞争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竞争就是源于制度垄断竞争。
    中文名:垄断竞争 外文名: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别名:

竞争的条件

1、只有少数地区有权自主供给或者创新制度。具有优先供给或者创新的地区是少数地区,只有少数地区有这种权利的竞争才是制度垄断竞争。否则就是地区制度竞争。

2、中央政府授权。制度垄断竞争不是地区本身所能够决定的,完全由中央指定的。只有中央授权某些地区具有制度创新权利,各个地区的制度竞争才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中央政府授权是制度垄断竞争的基本条件。

3、竞争主体较多。制度竞争是各个地区之间的在制度安排创新上的竞争,要形成竞争必须要有较多的竞争主体。

主要特点

制度垄断竞争的特点就是具有垄断权利的地区(简称垄断地区)与没有垄断权利地区之间(简称非垄断地区)在制度安排上的差异。

1、制度供给数量上的差异性 垄断地区与非垄断地区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垄断地区可供给选择或者可供安排的制度数量远远大于非垄断地区。

2、制度供给层次上的差异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核心制度只允许垄断地区创新,非垄断地区不能染指。二是有许多有制度需求的预期制度只允许垄断地区优先安排,不允许非垄断地区安排,也不允许跟进。

3、制度供给权利的差异性垄断地区不仅在制度供给数量和层次的选择上有较大的权利,而且还具有非垄断地区所不具有的制度创新、制度探索、制度设计和制度收益的分配上的各种权利。

4、制度供给成本上的差异性

垄断地区由于可以自主的设计和安排自己所需求的各项制度,只有制度设计和安排成本,失败了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补偿或者其他的减免。而非垄断地区除了要承担本身就具有制度设计、实施成本外,还要承担制度创新的各种政治、经济风险,如果制度创新失败,不仅要承担经济失败成本,而且还要承担政治上的负面影响。

5、制度供给收益上的差异性

在同等的制度安排下,垄断地区因是国家允许创新地区,其制度收益基本上归本地区所有。而非垄断地区因为没有国家的允许,地区没有制度收益的分配权。因此不能完全得到制度安排的收益,但是必须承担制度可能失败的风险和成本。可见在垄断地区和非垄断地区,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

6、制度供给政绩上的差异性制度垄断地区和非垄断地区中央的要求不同,在垄断地区是国家授权制度创新的地区,制度创新失败与否都是成绩,而制度非垄断地区国家没有制度创新的预期,如果该类地区制度创新成功,不是一件坏事,但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一旦失败了必然是一件坏事,可能影响该地区或者领导人在上级中的看法。

制度垄断竞争与地区制度试点的区别。制度垄断竞争是一种垄断的长期状态,即部分地区具有垄断制度安排的权利是长期性的,不是短期的,只有在这种长期预期下,制度的竞争才是垄断的制度竞争。而地区制度试点是一种短期性的制度安排优先权利,但是因为时间较短,所以还不能形成垄断制度竞争,如果地区制度试点长期化则就变成了垄断制度安排。所以地区制度试点本身不是制度垄断竞争,但是地区制度试点也是垄断制度竞争的形成原因。

产生原因

1、非均衡发展战略导向

非均衡发展战略既使一部分地方、一部分产业和一部分人先发展起来,然后通过先发展起来的地方、产业来带动其它地方、产业的发展。因为要使一个地方飞速发展比使全国同步同时发展容易得多,效果也好得多,这只要从制度上进行倾斜就能够办到。正因为中国采取的是非均衡发展战略,这就决定了较优惠的政策和制度创新行为只能给少数地方、少数产业或者少数人。

2、制度试点的持续化

在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下,制度安排是先试点,后推广。但是如果在试点的时间上如果把握不好,使试点地区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持续化,从而与其他地区相比有较大的制度优势,就会形成制度垄断竞争。

3、特定地区的特定权利

改革开放初期的四个经济特区,1990年以来的所谓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县级开发区,等等。这些地区可以享受其他地区不能享受的制度安排权,这也是形成制度垄断竞争的重要原因。

如中国收回香港、澳门,使得香港和澳门在制度的选择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其实这种制度的选择权利,就是该类地区在某些制度的选择上具有垄断权利。

消极影响

制度垄断竞争的消极影响

1、制度垄断竞争是造成地区经济差距的重要原因

一是制度优先供给权使制度垄断地区的制度需求能够较好的得到满足,缩小制度供给与需求缺口,提高制度整体效益,从而有助于经济的优先快带发展而,而其他地区则没有这种优越的条件。

二是制度优先安排权使制度垄断地区能够较好的抓住预期制度潜在获得机会。有些潜在的利润,只有抢在了前面,就尽可能多的获取潜在利润,从而在地区的经济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区,使地区“马太效应”更加严重。

2、制度垄断竞争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制度竞争会出台一些创新性的制度,但是也会出台一些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制度。因为地方政府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而各种资源和市场的有限性决定了地方政府会自觉或者不自学自觉的利用制度供给的自主权来安排有利于地方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是使社会或者国家整体利益的制度)。其他的地方也会跟进,也就说在出台保护性的制度安排上,也存在竞争。这种类型的制度竞争就会加剧地方保护主义。

3、制度垄断竞争导致了制度间冲突的加大

由于制度垄断供给地区为了寻求本地利益,会在中央允许的范围内出台有利于自己的新制度,有些地区甚至会突破中央的限制,出台于已有利的制度,这就使得地方制度与中央制度发生冲突,损害了中央制度的权威性。

纠正措施

对制度垄断竞争应采取的措施

(一)营造制度公平竞争的环境

1、非均衡发展战略要适度,制度供给权利要平等。非均衡发展战略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展形式,但是认为非均衡发展要适度,要保持地区之间的适当空间发展梯度差,使之既不至于出现过度不均衡,也不至于过分均衡,也就是说非均衡战略所取得的地区收益要大于因地区之间差距而影响发展的各种成本。具体来讲,一是非均衡的形成最好不要通过强制性制度来形成,也就是讲在全国性制度安排上应平等,差距要体现在地区之间的政策上,否则这是一种地区制度歧视。二是非均衡的程度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以内,否则会影响整体的社会效益。这就要求,中央在制度环境上要一视同仁,地方政府可以在区域制度创新上大显身手。

2、制度试点要短期化,并且要具有开放性。一是试点地区的选择上,要进行公开的合理竞争,不能总是给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地区,否则会加大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二是试点的时期不能太长,以基本了解执行制度运行情况为限。三是制度试点要具有跟进性,即对于有条件出台新制度,而又不是试点地区,不能强行压制,而应允许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允许制度合理竞争。

3、允许合理的地区制度竞争。制度竞争有利于优化制度结构,缩小制度供给和需求缺口,并且为中央制度供给提供经验和知识积累。因此,应该鼓励适当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竞争,但是竞争必须平等、有秩、开放、统一(即不违背中央制度供给的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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