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由国家管理,这是土地的特殊作用和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首先,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国家最珍贵的资源,必须由国家进行管理;第二,土地的开发利用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进步与稳定,因此,土地应当由国家管理,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必要的控制;第三,土地是自然、经济、社会历史的结合体,土地的开发利用会受制于一定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应当由国家综合平衡,控制调节,获取符合公共利益的最佳成效;第四、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应当具有统一监督管理土地的职能。
制度意义
土地不仅是我国最紧缺的自然资源,而且是最重要的公有资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土地的商品属性日益显现。我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以实现土地的商品属性。这样不但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探索土地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并且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