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

经济领域术语
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
    中文名:国际避税 外文名: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发生地点: 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 属于: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概述

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跨越税境,通过课税主体与客体的转移或不转移来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

意义

对于国际避税,一般需要通过有关国家为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完善税收法规或增强管理手段等措施,来杜绝税法漏洞,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的出现。

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1.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该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该国技术水平,在该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目前中国已同80多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然而国际避税活动是无孔不入的,一些原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巧妙的手法,如通过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行为还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扩大而产生。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在实现了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的同时,也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信息的储存介质、审计的技术方法、审计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变化。而这些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5 改变居民身份

主要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跨境迁移,或者在一国境内避免成为该国居民,以改变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从而实现规避目标的方式。

产生的原因

跨国纳税人面对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不断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同时千方百计避税,精心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制度,利用各国税收上的种种差异减轻税负,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途径。除上述主观原因之外,还有可使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成为现实的客观原因,具体表现在:

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

如一些国家税负重,一些国家税负轻;有些国家税制不公平;如税收管辖权的不同运用,各国征税的客观依据不一以及税率水平、税率形式的不同。

2.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

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像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

3.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

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同时,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避税在一些国家被认为就是逃税,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行为。有些国家正有意或无意地提供被其他国家反对的避税机会,吸引跨国纳税人前去投资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

反制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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