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

政治行为
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从既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的角度: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
    中文名:国家承认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recognition of state 性质: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 条件:具备国家的要素、符合国际法 方式: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范围: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简介

因为国际法并未加诸各国承认新国家的义务,也没有赋予新国家获得别国承认的权利。一国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其根据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需要自由决定。但是,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果。

主体资格学说

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的角度:

存在两种学说,即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和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1、构成说认为,新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不需要承认,别国不承认并不影响它的存在,承认的必要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还有观点认为,承认确定新国家满足了国家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必须经过既存国家的确定,经过承认,被承认国与承认国之间就发生了依附于国家资格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认是具有构成性的。

2、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给予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承认不能把一个并不存在的国家变成法律上的存在。一个国家,如果事实上却已存在的话,即使没有获得承认也是可以存在的;不论其他国家是否予以正式承认,这个国家也是有权被别国作为国家看待的。承认的主要任务是宣告一个不大明确的事情成为事实,并宣告承认国准备接受这个事实所产生正常后果,即国际交往的通常礼节。

遵循的条件

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条件:

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此条件要求被承认的对象必须是一个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因为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是认为它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愿意与之进行全面国际交往。所以要就被承认的政治实体必须具有国家构成的四个要素,不具备这四个要素的实体,即使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

新国家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这个条件是要求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既存国家才能承认它。对违反国际法原则而建立的国家,既存国家非但不应给予承认,反而应该反对其存在的事实。这是国际法加诸各国的不承认义务。

方式的方式

国际法并没规定国家承认的方式,实践中,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其对新国家的承认。

明示承认(express recognition)是指,既存国家通过单方面的发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等宣告承认新国家。

默示承认(implied/tacit recognition)是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行动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例如,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缔结双边条约,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投票表示接纳新国家为该组织的成员。但与新国家共同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或仅与新国家有某种事实上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又无承认的意思,则不构成默示承认。

范围

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的范围有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

事实上的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是既存国家出于其国际关系方面的考虑,或是对新国家地位的巩固尚缺乏信心的情况下,不愿意立即与新国家建立全面的关系,但实际上又需要与新国家进行一定的交往,因而给予新国家一种事实上的承认,暂时与它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建立联系。通常是在经济、贸易、商业、文化和科技方面的交往,不发生政治、外交和军事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不完全的承认,带有暂时性,并且是可以撤销的。一般情况下,它都发展为法律上的承认。

效果

一般地说,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就表示它接受了新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及其作为一个国家通常具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接受承认在两国关系中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因此,两国会缔结条约、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此而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互设使馆和领事馆,以方便和促进两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但事实上的承认不产生两国的政治关系,也不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

承认国应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

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免权。

区别

对国家或政府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承认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承认一经宣布就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奠定了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而且,承认一般有溯及力,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时。

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可能因合并、分离、分立、独立等情况而产生。新国家取得他国承认后便可以和该国建立外交关系。

政府承认是承认一个新建立的政府并表示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的关系。这种新建立的政府通常是由革命或政变等非宪法程序产生的,对于一般正常的政府更迭,则不产生承认问题。实践中,各国往往根据“有效统治”原则对一个新政府予以承认。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与区别在于:承认新国家,就是承认一个新国际法主体的产生,而承认新政府则不涉及国际法主体问题;承认一个新国家,当然也就承认其政府,但承认一个新政府,只是承认该政府的更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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