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

器官捐献

无偿捐赠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根据中国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每年能够使用的器官数量不到1万,而其中有超过65%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死刑犯。
    中文名:器官捐献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organ donation 其他外文名:qiguanjuanxian

简介

器官捐献的全称应为人体器官捐献,又称器官捐赠,就是将人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病人。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

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如果加上那些靠药物或透析维持生命,但又必须做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比值将拉大到30∶1。

中国的器官移植始于20世纪70年代,截至2013年2月,全国器官捐献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而每年能够使用的器官数量不到1万,供求比例达到1∶150。其中需要做肝移植的患者是每年20万到30万,但是每年做上肝移植的人只有3000到4000人。根据中国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有超过65%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死刑犯。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数字几乎为零。

法律依据

除了仅限于配偶、亲属间捐赠的活体器官以外,遗体捐赠的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才能保存几个小时至十几个小时。因为人心跳停止死亡几分钟以后,血块完全凝结,器官就不能用于移植了,也就是说这时候的尸体已经根本没有摘取其器官的必要。因而,只有在脑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器官移植才有可操作性。

目前,中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尚无立法。而司法、公安甚至有的地区卫生部门都不愿意承担器官捐赠的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导致如今的器官捐赠在中国寻求的是一条“法无名不责罪”的“无罪化”道路。使得在脑死亡时摘取器官进行捐赠的行为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不存在反对。

中国在2007年公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称: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但由于中国刑法缺乏对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实质性规定,而对于盗窃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中国刑法只规定了:“将非法摘取器官行为危及他人生命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以及前面所提到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悖论条款,其他具体行为并未给予界定。

2007年曾被媒体曝光的罪犯王朝阳及三名同伙勒死乞丐将其肾脏、肝脏等器官摘取并卖给武汉同济医院的惨案中,涉案的医生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只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事后,参与摘取器官的医生和领导均未被责任。

从业机构

根据卫生部提供资料,2007年之前中国公开的、能够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就有600多家,医生1700余名,自主完成5例以上器官移植手术,甚至成为一家医院通过“三甲医院”考核的硬性标准。

在美国,能够做肝移植手术的只有约100家医院,从事肾移植的不过200家;而美国能够做肝移植手术的医院不过100家,有资格从事肾移植的不过200家;香港特区能够从事肝、肾和心移植手术的医院仅各一家。

捐献系统

所有的国家都需要面对有限的供体和庞大的受体之间形成了严重的不对等状态。据统计,全世界大约有15万患者在等待移植,而只有不到1/3的患者可以有幸接受移植收拾。于是,美国在1986年开始建立“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这一私立的、非盈利的机构,对每一个器官都有专门的评分系统,仅根据受者的疾病急重程度,血型,组织配型(肾和/或胰腺),年龄等建立一套评分系统,器官分配给评分最高的受者。

此前,由于中国并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器官捐献系统,对于如何分配有限的器官资源,医院以及科室都享有相当大的自由权。这种随意性让有强大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人、或者与医生有着密切关系的患者,往往能享受到先使用器官的特权。2006年,全国300名医学专家在中日肝胆胰疾病研讨会上共同呼吁,肝癌晚期肝移植应被叫停,并称同期中国每年完成的肝移植超过3000例,而这些手术中超过一半都属于“浪费”——患晚期肝癌准备接受肝移植手术治疗的病人一半以上一年内复发率都会高达80%,3年生存率低于30%。对此,2011年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试点“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

主要程序

1、接受来访或电话咨询

2、红十字会提供:

《致遗体捐献志愿者的一封信》

《遗体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

《志愿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3、受理志愿者填写完毕的登记表格,告知填写不完整或不恰当的地方

4、为填写合格的志愿者办理:

市民在填写器官捐献协议

《致遗体捐献者的一封信》《登记复函》

《遗体捐献登记表》(一份)

《荣誉证书》

《捐献卡》(随身携带用)

难点问题

现状

据统计,自1986年~2006年的20年来,上海市捐出了自己遗体的市民不足4000人。上海市全年死亡人数约10万左右,每年却只有300人志愿捐献遗体,百分比仅千分之三。然而,在全国和上海的遗体捐献登记者中,真正捐出遗体的比例却较小,约占登记者的15%左右。

虽然中国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虽然已达到世界水平,但有关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制约了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

原因

伦理观念的影响

传统中国是个伦理社会,古代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是将死者入土为安。现在很多地方的人依然墨守成规,固执的遵循着那些旧习俗。很多人对于捐出亲属或自己的遗体,感情上很难接受。

利益观念的影响

器官捐献作为一种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只许捐赠,不可买卖。完全是无偿和公益的,于是一些人就会想“捐献器官给他自对我有什么好处和收益呢”。

社会观念的缺失

中国人重自我,轻社会,私民、小民意识根深蒂固,社会责任感差。在人们心目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陌生他人的漠不关心的观念根深蒂固。

外界观点

孙少玲(汕头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按照有关的规定,红十字会组织承担着自愿器官捐献咨询和登记等工作,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红十字会根本无法联系到接收捐献器官的单位,因此器官捐献在一定程度上难免成了空谈

其实,随着市民公益意识的不断提高,时常有人到红十字会咨询有关器官捐献和遗体捐献的事宜,不少临终的老人和重病患者明确表态愿意将遗体或器官无偿捐献出来,供教学科研或医疗救治所用,但最后都因为找不到愿意接受的组织和单位而作罢。当然,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协作才可能实现。

郭晓妃(市民)

让生命在他热身上延续:作为市民,对于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确知之甚少。一方面,相关部门及媒体在这方面的宣传较少,很多人不清楚器官捐献的具体定义,例如哪些可以活体捐献、遗体捐献需具备什么条件等等;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的观念还是比较保守,对于死亡的亲人,多年的传统思想都是“入土为安”,崇尚土葬;后来,虽然人们逐渐接受火葬,但还是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观念的影响,要求在保全肢体的情况下进行火化。要将亲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或者捐献出有用的器官去救治他人,许多人一时半会心理上还无法接受。个人觉得,这需要媒体的进一步宣传,让人们真正体会到将死亡亲人有用的器官捐献出来去救治他人,实际上是使亲人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得到了延续,是功德无量的行为。

各国成就

瑞典

越来越多的瑞典人对身后捐献器官态度积极。据瑞典《每日新闻》发表的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在瑞典进行了136例器官捐献手术,这是1991年以来手术数量最多的一年。这是一个积极的趋势,表明公众对器官捐献的意识增强了。

长期以来,在瑞典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一直徘徊在每年100例左右。拥有器官捐献方面的知识非常重要,尤其是对那些未曾作出选择的患者,用知识说服他们的家属,效果要好得多。二十一世纪以来,患者家属对器官捐献的了解明显增加,许多家庭成员公开谈论这个问题,这对作出积极的决定有很大的帮助。

根据瑞典器官捐献法,如果死者生前没有作出选择,是否捐献器官将由死者家属决定。子2003年起,瑞典政府投入了2700万瑞典克朗,加强对自愿捐献器官的宣传和教育。对于已经病危的患者,医院专门配备从事器官捐献的护士和医生,对病人和家属做工作。通过这一投入,高危病人同意捐献器官的比率增加了30%。

在瑞典900万人口中,有150万人愿在国家器官捐献登记册上登记,没有登记但对器官捐献态度积极的人可以随身携带器官捐献卡。自1964年瑞典进行第一例肾脏移植手术以来,瑞典在器官移植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德国

德国每年约有1000多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捐献而死亡。德国每年的器官捐献量不到实际需要的20%。2005年德国进行了2100例肾移植手术,但同年新增同类病人超过2700人。从德国的民意调查看,超过80%的自对器官捐献持积极态度,但只有12%的人真正取得捐献证书。从近年的实践看,是否具有捐献证书并不是唯一的问题。有55%的医院没有按规定将持有捐献证书的潜在捐献者的情况及时转达给器官捐献中心,因为这些医院担心在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能得到足够补偿以及怕麻烦。为此,德国国家伦理委员会建议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有鉴于此,德国考虑修改器官捐献法。德国于1997年通过的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本意是提高人体器官捐献数量,现在来看这个目标并未实现。其原因并不完全是医疗系统能力不足,法律缺陷也是造成捐献数量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该委员会建议实行一种新的捐献模式。德国伦理委员会建议,首先要在全国开展宣传解释工作,然后由国家出面,系统地要求所有公民回答其是否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问题。公民本人同意或不同意捐献器官的决定,可记录在其医疗卡及驾驶证的数据库中,公民有权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如果公民不作明确表态,那么他将被告知,在其死后适用“不反对即同意”的原则。原则上,医务人员可以认为死者默认同意捐献器官,如其亲属不明确反对,医务人员即可摘取其器官用于捐献。

美国

尸体器官捐献

在美国,所有尸体器官捐献工作均由OPO(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器官获取组织)完成。据2004年统计,全美有59个OPO,其中50个为独立组织,不依靠于医院或相关研究机构,其余9个则依托指定医院。所有OPO均由健康和自类服务秘书处(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指派,并对联邦政府负责,同时也是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PTN)的一员。

OPO需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在医院建立良好的器官捐献氛围,一方面向医务自员及医院管理层宣传如何确认潜在的捐献者、如何获得捐献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以及器官获取前的保护措施等;另一方面还要与ICU、神经外科和神经内科的专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器官捐献的顺利完成。OPO还要负责与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以使其同意捐出捐献者器官。在美国,捐赠者死亡后,约42%-69%的家庭同意进行捐赠;但如果捐献者生前曾登记愿意捐献器官,家属的同意率可升至95%-100%。

活体器官捐献

2001年,美国活体器官捐献数量(6618例)首次超过尸体器官捐献(6182例);2002年,虽然活体器官捐献数量仍高于尸体器官捐献,但增长幅度减缓,活体肾移植增幅为4%(2001年高达11%),但是活体肝移植和活体肺移植数量明显下降(与2001年比降幅分别为31%和36%)。(图1)2005年,尸体器官捐献(7593)再次超过活体器官捐献(6902例)。

活体肾移植是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2002年为6240例,占全部活体移植的94%,2005年为6571例,占全部活体移植的95%;2002年,活体肺叶移植25例和肝移植362例,较2001年(活体肺移植49例,活体肝移植519例)均显著减少,可能与媒体对供体死亡案例进行报道有关。2005年,活体肺移植和活体肝移植数量进一步减少,分别为2例和323例。所有活体捐献均以成年人为主(>99.9%),不提倡进行18岁以下儿童的器官捐献。1993年-2002年共实施35例18岁以下活体肾脏捐献,在活体器官捐献中所占比例小于0.1%。而活体移植中,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占主导地位(>80%),但不容忽视的是非亲属间器官捐献比例正在逐年上升。

中国n

2007年1月20-22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首届国际标准器官捐献及分流系统联席会议》上进行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活动。中国首批“器官捐献卡”首发仪式。器官捐献卡英文名“Donor card”,全称为器官、眼角膜子愿捐献者随身携带卡。上面有申请人签名、联系方式、直系亲属姓名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器官捐献机构联系人电话,相关网站及发放单位等信息。以便万一持卡人意外身亡,此卡可以作为当事人身前已表达过器官捐献意愿的证据。

管理人员可以按卡上的序号登录网站查询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以便即时与家人取得联系。是否捐献器官最终还要征得家属签字同意。中国目前有成千上万的终末危重患者和失明患者正在急切地等待人道主义救援。然而由于器官捐献系统工程缺失,使很多病人在等待中死去。

器官捐献卡是这个系统工程地第一工程。器官捐献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极小概率事件(百万分之一)。没有庞大的自愿者人群做基数(>1亿),每人每年百万分之一的小概率事件就不可能成就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器官资源。所以项目负责人和捐献卡发起人陈忠华教授指出,其发放目标就是在第2个五年计划(2006-2010)内使中国捐献注册自数从总人口数的0.0%推广到50%,届时约有5亿人持有这种爱心卡。绝对数世界第一。

首批试点

2010年3月,人体器官捐献体系首先在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浙江、广东、江西、福建厦门、江苏南京、湖北武汉等十个省市开始试点。4月20日,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正式启动。

两大原则

器官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特指下列两种情况: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其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另据报道,捐献器官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和死刑犯的尸体器官捐献。

分配原则

由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原则(分配原则将另行下发)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要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过程进行见证

捐献程序

公民可以书面向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子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或者是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有捐献意愿,则由协调员帮助完成捐献手续,公证相关资料,并报送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确认后将捐献者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

经济补偿

2012年11月22日,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广州表示,中国正在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并摆脱对死刑犯器官捐献的依赖,中国的器官捐献体系将考虑纳入一定的刺激机制,给予一定的自道救助经济补偿。

器官捐献的登记、分配、保存、器官的获取等都会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考虑到器官捐献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赠者的困难,提供一定的人道救助经济补偿,比如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学费优惠、税收减免,包括殓葬费用等都可以纳入考虑

中国高级官员带头登记捐献器官

2014年4月2日,陈竺、华建敏、李金华等中国高级官员在北京协和医院登记捐献器官意愿,以实际行动表达对器官捐献事业的支持。

分类标准

中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

一、中国一类(C-I):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

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年6卷4期),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I~V类案例;其中M-I、M-II、M-IV、M-V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M-III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三、中国三类(C-III):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即:虽已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DCD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类案例按C-II类处理,既类似M-IV类,又不同于M-IV类(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脏停搏)。

来源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中国的缺口尤其大。其主要原因在于:

1、中国人受“人体发肤受之父母”、“死后留全尸”的传统思想影响,对于人体器官死后捐献,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

2、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尚未达到引起人们共鸣的程度,生前表示人体器官捐献的人十分少见。

3、缺少完善的捐献体系,仅有少数民间组织从事器官捐献工作,且处于“无固定经费”、“无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无规模”的“三无”状态。

死刑犯器官捐赠

中国大陆

中国目前多数器官移植来自死刑犯的捐赠,由于器官来源不明,《国际一线医学杂志》不刊登中国大陆学者发表的关于器官移植的文章。据卫生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3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可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移植。主要原因是器官捐献率极低,每百万人捐献率只有0.03。

自2010年起,原国家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联手探索建立公民身后自愿捐献器官体系;2013年结束3年试点,在全国铺开。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介绍,截至2014年8月14日,全国共完成公民身后自愿捐献器官2107例,获取捐献器官5787个,通过移植手术,挽救了5000多位患者的生命。

台湾

除了中国大陆外,台湾亦有允许死刑犯在死刑执行后捐赠其器官的做法。在台湾,自1990年执行死刑规则修正后,死刑犯便可同意死刑执行后进行器官移植。若死刑犯签署器官移植,在执行时会由右后耳根射击脑干。当法医确定死刑犯死亡,并签署死亡证明书之后,若受刑人有签署器官捐赠,便会立刻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器官摘除手术。

“执行死刑规则”规定,受刑人于执行死刑前,有捐赠器官之意愿者,应签署捐赠器官同意书;如有配偶或三亲等以内血亲者,并应经其中一人之书面同意。对捐赠器官之受刑人,检察官得命改采射击头部之执行死刑方式。执行枪毙或药剂注射刑逾二十分钟后,由莅场检察官会同法医师或医师立即覆验。对捐赠器官之受刑人,执行枪毙,经判定死亡执行完毕,始移至摘取器官医院摘取器官。该规则未规定执行枪毙后多少时间内必须判定死亡执行完毕。

然而,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赠者,须经医师判定脑死方能捐赠器官。脑死判定程序则规定,在使用人工呼吸的情况下,第一次脑死判定的观察期是十二小时,第二次的脑死判定是四小时。因此便有人认为,法务部的这项规则已与母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抵触。

且由于死刑犯捐赠器官的过程,并未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关于脑死判定的程序,因此可能发生在法律上已经认定死亡,但事实上可能尚未死亡即进行器官捐赠的情形。1991年时,便发生过枪毙后的死刑犯送入台北荣民总医院开刀房准备摘除器官时被发现还能自行呼吸,而又送回刑场再进行枪毙的例子,而该事件使台北荣民总医院不接受死刑犯器官移植达八年。

2013年的死刑执行后,虽有两名死囚同意死后器捐,但在实质上没有任何死囚在死后进行器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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