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体育用品生产商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南方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2006年,乔丹体育与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签订协议,并连续五年共同举办“乔丹杯”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2012年2月,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引起悍然大波,公司称尚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2013年4月,乔丹体育方面表示,乔丹的起诉直接导致该公司上市受阻,宣布已起诉乔丹本人“错告侵权”,要求其恢复公司名誉,并索赔800万美金。
    公司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 所属行业:运动服饰 法定代表人: 总部地点: 经营范围: 公司类型: 公司口号: 年营业额: 员工数: 创建时间:2000年 创建地点:福建泉州晋江

基本介绍

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福建省纳税前三十强企业。

公司产品

篮球鞋

乔丹篮球鞋是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设计、生产与经营的运动类服饰之一。按照不同的运动类别,设计制作了运动鞋、篮球鞋、休闲鞋、板鞋、跑步鞋、乒乓球鞋、网球鞋、休闲鞋等多个种类。

乔丹篮球鞋为满足专业运动员以及运动爱好者进行篮球运动的需要,设计制作出能有减震和助弹跳双重功能和保护脚踝的鞋体设计的比赛用鞋。

运动鞋

乔丹运动鞋是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设计、生产与经营的运动类服饰之一。按照运动的类别,精心设计制作了运动鞋、篮球鞋、休闲鞋、板鞋、跑步鞋、乒乓球鞋、网球鞋、休闲鞋等多个种类。

乔丹体育从不同运动需要的不同专业性需求出发,致力于设计符合运动科学规律的鞋类产品,为充分满足职业运动员的专业要求,并且全面复盖运动爱好者的运动休闲需要,乔丹运动鞋每季都提供多种款式、功能的产品供消费者选择。

运动服装

乔丹运动服装是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设计研发、生产与经营的运动类服饰

之一。除了需要满足专业运动人士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帮助广大的体育爱好者能更好地体验到运动的快乐,乔丹体育从运动中汲取灵感,衍生到运动生活、日常生活中的各个场景,设计制造出一系列运动服装,满足消费者的运动休闲需求。

品牌传播

2007年7月,乔丹体育成为第八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商。

2007年11月,乔丹体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冬季运动会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赞助商。

2008年,乔丹体育成为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组委会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赞助商、中国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装备赞助商。

同年,乔丹体育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并连续成为第25、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第25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中国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装备赞助商。

2008至2010年,乔丹体育连续三年成为中央电视台篮球赛事转播合作伙伴。

2009年,乔丹体育成功成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北京、河南、黑龙江、吉林、新疆、陕西、重庆、前卫等省级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商,打造出首屈一指的乔丹冠军团队。

同时,随着品牌发展的持续深入,乔丹开始进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赛事领域。2008年,乔丹体育成为第24、25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第25、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俄罗斯代表团的合作伙伴及赞助商,为俄罗斯的大学生体育明星打造冠军装备。

2009-2010年,乔丹体育成功签约蒙古、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三国奥委会,成为三个国家奥委会的合作伙伴。在广州亚运会、伦敦奥运会赛场中,乔丹体育将再现异彩。

2012年3月27日“梦想·起航”乔丹杯第七届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正式启动。北京饭店嘉宾云集,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梦想·起航”乔丹杯第七届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新闻酒会隆重举行。

公益事业

2006年,乔丹体育与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签订协议,连续五年共同举办“乔丹杯”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为促进国内运动装备设计水平的提高培育更多的优秀人才。

2008年5月,乔丹体育捐资500余万元,援助四川地震灾区抗击灾害,为灾区人民献出最真挚的关爱。

同年7月,乔丹体育斥资1000万元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成立“希望工程·乔丹快乐体育基金”,通过为超过100所希望小学提供体育器材,建设“快乐体育园地”,以及开展快乐体育行动,将勇敢向前、无畏挑战的体育精神传递给贫困地区青少年,帮助他们树立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为他们提供更深远更有意义的帮助。

名权纠纷

正当美国篮球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下称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官司淡出公众视线之时,2013年4月8日,乔丹体育方面表示,乔丹的起诉直接导致该公司上市受阻,宣布已起诉乔丹本人,要求其恢复公司名誉,并索赔800万美金。2013年4月2日,泉州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乔丹体育”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品牌之所以取名中文“乔丹”,其实本意为“南方之草木”。

庭审中,原告“飞人乔丹”方表示,被告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名字,攀附原告名声,侵犯原告姓名权,且严重误导了中国广大消费者,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了十多年,且到2014年为止,还在持续,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不当行为。同时,将索赔数额从原来的4万余元提高到114万余元。

被告“乔丹体育”方则表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迈克尔·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迈克尔·乔丹2012年发表声明,指责“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用他孩子的名字从事经营活动”。在他的诉讼请求中要求,“乔丹体育”应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上海律师丁金坤表示,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保护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法律是有地域性的,通常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是不保护的。因此乔丹起诉姓名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在有20余万网友参加的新浪网“乔丹诉讼”民意测验中,有51.2%的人认为乔丹体育不侵权,44.4%的人认为构成侵权,而4.4%的人选择了“不好说”。

据悉,乔丹体育于2012年6月宣布已经注销了部分“可能被误解的防御性商标”,其中包括与乔丹两个儿子名字的中英文写法一致的“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分析人士认为,主动申请撤销相关商标并公示,是乔丹体育的主动示好之举。

2015年年初乔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但一审被驳回。乔丹在4月再次提起诉讼,5月诉求再次被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78起中的32起做出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乔丹的诉求。

乔丹体育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瞩目的体坛名人的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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