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

经商主体的筹办人
商事登记是指经商主体或经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2014年9月1日起,将选择非前置审批的内资有限公司新设立业务全面推行(即强制执行)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其他业务逐步过渡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1]
    中文名:商事登记 外文名:Commercial registration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释义:商务事项的登记 主要特性:创设性、公法性等

概述

商事登记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特征

第一,创设性。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第二,要式性。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第三,公法性。商事登记是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商事登记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2)公示,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原则

由于立法基点的差异,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采取了不同的原则。目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原则如下:

(1)强制登记原则。其含义有二: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非经登记者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从事任何种类的商事活动,否则构成非法商事行为。其二,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全面审查原则。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注册并不是简单地履行手续,而是要由国家登记主管机关全面审查登记的企业是否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德、法、瑞土等国和我国均实行此原则。其审查内容主要是:(1)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经营管理的能力;(3)审查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4)审查机构是否健全;(5)审查公司的名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3)登记公开原则。即商人登记后,不论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有登记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每个人都有权阅览、复制登记簿上的内容,便之做到众所周知。公开登记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1)要在指定的报刊上由核准的法人公告;(2)在股东大会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3)登记机关要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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