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司法警察授予警衔,警司及以下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授予,警督、警监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主要任务是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査、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查活动等。
    中文名:司法警察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judicial police 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职责:维持司法秩序、保护司法安全 所属:司法机关 别称:法警

标志服饰

司法警察着99式人民警察制服,佩带人民警察警衔肩章。胸标字样为“法院”或“检察”,臂章长城上方字样为“法院”或“检察”。警号为六位数字,前两位代表省,中两位代表所在的地市,后两位为法警本人编号。

司法警察证件由人民警察证和工作证构成,人民警察证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制,其内页警徽下方字样为“法院”或“检察”。司法警察工作证由所在单位制作。

认识误区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

机关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机关的人民警察进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行为,行使司法行政权利,虽然他们臂章和胸徽上有“司法”字样,但这不是代表他们是司法警察,而是说明其上级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司法厅(局)),所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属于司法警察类别。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此为设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

改革

为切实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底,中央第28号文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职权,规范人员管理机制”,将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列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60个项目之一,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项改革的牵头单位,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六家中央机构为协办单位。

在2011年7月15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10次专题汇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完善司法警察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机制做了专题汇报,现相关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正在推进中。

权力职责

行使权力

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保证审判、检察场所安全、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中行使的是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性职能,是警察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

职权规范

《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本条授权除公安机关外的其他警察机关有权规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权,并非某些人所谓两高法警条例违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国外

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部,负责保护联邦法庭、运输囚犯、抓捕逃犯、保护证人、查封财产等职责,工作性质相当于我国的刑事警察,与之拥有类似职责的还有英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的司法警察。俄罗斯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部,负责保障各级法院的秩序,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的裁决,是执行工作警务化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

相关政策

鉴定费用标准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定出台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保障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按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可以按照标准收取服务费用。”邓甲明介绍,但司法鉴定服务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老百姓缺乏议价的能力,只能被动接受定价,所以,司法鉴定服务不能实行市场价,必须由政府定价,以保障老百姓利益。

新收费标准的制定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文书笔迹鉴定按标的额收费导致收费水平高的问题,与2009年司法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标准相比,多数省(区、市)都下调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标准。

2017年1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从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等三个方面系统性提出了12项措施,被称为“双严十二条”,也再次要求严查违规收费行为。

四川、陕西、湖北等地先后出台相关政策,将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化,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17年,全国司法鉴定行业完成援助案件30860件,共减免鉴定费用5391.52万元,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

“2015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被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随后,司法部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文件,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陆续登记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环境损害诉讼活动提供专业支撑。不久前,司法部出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针对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提出具体举措。”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围绕服务大局,司法鉴定制度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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