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长

反贪局长

人民检察院下设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
反贪局长是人民检察院下设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一般由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是人民检察院下设的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反贪局的设立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1989年,仿效香港的廉政公署,广东省检察院率先成立了反贪局。[1]
    中文名:反贪局长 外文名: 别名: 权利:侦查权

检察院部门职务

反贪局长是人民检察院下设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一般由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是人民检察院下设的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

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

中国反贪局的设立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1989年,仿效香港的廉政公署,广东省检察院率先成立了反贪局。6年后,民盟中央委员黄景钧同温崇真、徐萌山、郭正谊等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的议案;同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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