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制度

汉语词语
制度(拼音:zhìdù),汉语词语,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同时它也是一个管理学名词,指的是人们为了相互的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中文名:制度 外文名:institution 拼音:zhì dù 近义词:轨制 词性:名词

词语释义

基本解释

(1)[system;institution]∶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管理货币制度

(2)[order]∶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以他们为首的腐朽制度的象征

(3)[style]∶式样;规格

引证解释

1.所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孔颖达 疏:“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宋 王安石 《取材》:“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必也习典礼,明制度。”魏巍 《壮行集·春天漫笔》:“他没有看到,存在几千年的剥削制度的消灭,就是大公平。”

2.制订法规。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汉书·严安传》:“臣愿为民制度以防其淫。”孙中山《军人精神教育》第三章:“创制权,由人民以公意创制一种法律,此则异于专制时代,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也。”

3.规定。

唐元结《与何员外书》:“昔年在山野,曾作愚巾凡裘,异于制度。”《续资治通鉴·宋孝宗隆兴元年》:“尚书省奏:‘永固自执政为真定尹,其繖盖当用何制度?’金主曰:‘用执政制度。’”

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丝弦戏《空印盒》第十场:“与他去了制度!”

5.制作。

唐赵元一《奉天录》卷一:“臣望奉天有天子气,宜制度为垒,以备非常。”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四折:“桂花性温,当归活血,怎生制度?”

6.谓制作方法。

宋朱彧《萍洲可谈》卷二:“东坡在黄州,手作菜羹,号为东坡羹,自叙其制度。”

7.规模;样式。

《史记·孝武本纪》:“上欲治明堂奉高旁,未晓其制度。济南人公玉带上黄帝时明堂图。”《东周列国志》第三回:“洛邑为天下之中,四方入贡,道里适均,所以成王命召公相宅,周公兴筑,号曰东都,宫室制度,与镐京同。”清韩泰华《无事为福斋随笔》卷上:“此铃金质坚鍊,制度浑朴。”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三节:“他自己乘坐高四层的龙舟,萧皇后乘坐制度较小的翔螭舟。司农卿韦弘机作宿羽、高山、上阳等宫,制度壮丽。译为:司农卿韦弘机营建宿羽、高山、上阳等宫殿,制作的规格雄壮华丽。

9.制度。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八回:“既至夹谷,齐景公先在,设立坛位,为土阶三层,制度简略。”清吴伟业《遇南厢园叟感赋八十韵》:“改葬施金棺,手诏追褒扬,袈裟寄灵谷,制度由萧梁。”一本作“制度”。清李渔《怜香伴·欢聚》:“你们只管掌灯随我老爷走,汉家自有制度。”

基本含义

简介

制度(Institution),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

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例如:代表制),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

制度的概念有一个盲点,就是难以解释制度改变的原因。多年来不同学者均尝试加以解释,如社会上规范性价值观的改变、人们的行为互动、历史的因素会导致制度得到改革,可是始终难以充分解释政治现象。

制度宏敞

1、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3.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管理货币制度

4.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以他们为首的腐朽制度的象征。

5.式样规格,制度宏敞,理论思想。

理论思想

古典主义

以往对于制度的理解只局限于组织而言,可是在现代的社会科学分析框架内,已可指涉到社会上一些非组织形式的规则,如:宪法等。在六十年代,旧制度主义在学界非常流行,通常被用作分析政府、组织的实际运作,而这种分析是带有价值判断的,学者通过分析,希望找出一个好的制度。可是在六十年代末,建制的概念遭到实证论、理性选择理论所质疑。

新主义

直至在八十年代,建制的概念在好几位学者(如:Goodin)的改进底下,得以重新活用于社会科学的诠释,被称为新建制主义。新建制主义强调环境如何影响制度的改变,其理论主要对制度的概念作出以下革新:

以往对制度的理解,只限于以组织作为分析单位;新制度主义则以规则作为建制的分析骨干,故此便不限于以组织为单位了。重视非形式的因素,以往分析制度,只局限于实质上的运作程序与规则,新制度主义则更注重建制内非形式因素对个体的影响,如某组织内群众对领袖的崇拜,便是非形式因素之一。

强调制度之间的差异性。以往带有价值判断,新制度主义则强调对建制内价值的批判。以往认为制度是独立运作,新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间是唇齿相依,例如一个政府部门,便受到担当议会角色的建制所监察。有学者认为新制度主义将所有形式与非形式的规则都被列为分析框架,导致差不多所有因素都可以被列入这种分析框架以内,无法解释现象的显着性。

规范性主义

此派学者认为制度的形成是规范性价值影响的结果。不同的社会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这就会导致制度迥异,而制度亦会随社会的变迁而变更。

理性选择论

认为制度的规则,会影响个体如何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此派学者认为制度提供的环境,会令个人才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以达成目的为最终手段。而个体亦可以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促使建制的改变,以求达至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历史主义

以历史作为分析框架,认为制度的构成是历史的产物,蕴含历史性的权力分配。不同的历史事件,会导致建制的改变。

基本定义

制度即规程,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

本质

首先,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其次,制度是交易协调保障机制。从人类的发展历程来看,制度是一个随着集体、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概念,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认为,制度系统的形成是看不见手式的,又是设计式的;新制度经济学就制度起源有契约论说和博弈均衡说,但无论如何制度都是社会的产物。在鲁宾逊的生活中,他的一切行为都只受自己意愿的支配,不需要也没有执行力来保障任何约束和规范他行为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鲁宾逊式的生产活动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最初可能是具有威望的人做出协调或判决,或人们就具体问题达成共识,或以成文的方式规定下来,当再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依据前例或既定的原则、方式来处理。这样,渐渐地一系列协调机制便产生了,并以一定形式的执行力来约束各交易主体,消除信息不对称,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利益,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而这正是契约论说所描述的制度自然形成的过程,以及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易的协调保障机制。

最后,制度指导交易中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从交易过程来看,人们彼此间若想要合作,首先就需要弄清楚他们各自都有什么资源,也就是进行产权的界定。“广义地讲,产权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是对资源排他地占有和使用。产权的界定,是交易发生的前提和保障,既包括权利的授予,也包括责任的限定,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成本与收益,是一种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博弈或竞争的结果。然而产权界定本身也需要花费成本,因此这个博弈结果需要以某种具有约束力的方式即契约或制度确定下来,以保障之后的交易能够按着前期博弈结果进行。

由此可见,契约与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那就是在交易中起到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摊的指导作用,而事实上契约本身也是制度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只是相对来说起到的作用是短期的,一般只针对单次的交易;而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多是长期的,调节范围一般是较广的,对于同类的或相似的交易都是适用的,所以产权界定后一般会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即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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