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思想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美国法院对判例的态度非常灵活,即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或者另行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推翻原来的判例。那么美国判例法的约束力何在呢?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在同一法律系统,下级服从上级,如果涉及另一系统的问题,则要互相尊重。
历史发展
早在西周就开始运用判例法审理案件,当时称为“事”,“事”是法律规范的重心。所谓“议事以制,不以刑辟”,即选择以往的判例作为现时审判的依据,不预先制定成文法典;秦朝的“廷行事”就是法庭成例;汉朝的“决事比”就是判例,是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在与英国普通法形成几乎同时期的宋代,出现了《熙宁断例》、《元丰断例》等案例汇编,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到明清两代,判例的作用与地位更为重要。清同治九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汇集了1892个案例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
应用
近日在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韩晓武委员建议建立行政审判判例制度。
韩晓武说,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在我们国家时间还不长,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行政审判法官的业务素质也尚处于边干边提高的阶段。因此,从增强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致性和提高行政审判效率等方面考虑,建议建立行政审判判例制度,以推动行政审判理论与实践的快速发展。
其实,不仅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判例制度,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在公认的行政法“母国”的法国,判例在行政案件审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极大推动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我们应借鉴其成功经验,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适当吸收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