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

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的人物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常常出现在公开场合或电视、报纸媒体中的人物。如政治人物、影视人员等。[1]
    中文名:公众人物 外文名: 别名:人格权 民族: 籍贯: 毕业院校: 职业: 主要成就: 英文名:Public figures 界定:领导人、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法律概念

公众人物,其实是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类别

从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有多种分类:以行为人主观意愿为标准,可区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自愿性公众人物

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人物,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为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熟知的与这件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非自愿公众人物还可以具体划分为附属性公众人物、偶然性公众人物和转化性公众人物。

该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的区别对待提供依据。这种区分也已成为法制健全国家处理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另外,还可以把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社会性公众人物,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而做的划分。

此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把公众人物分为完全的公众人物有限的公众人物,从而从时间属性上判别公众人物。

界定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界定何为公众人物,而百姓对公众人物的理解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众所周知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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