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

非盈利自愿活动
公益事业即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内政部中具体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有三个司:积极社区司(Active Community Unit)主要负责推动以社区为基础的民间公益活动与志愿服务的推广,通过政府采购及委托经营等方式与民间公益组织签订公共服务方面的协议,监督和评估这些协议的执行情况;公民再造司(Civil Renewal Unit)主要推动各级政府开展新公民教育并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公民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慈善司(Charities Unit)则主要负责推动英国慈善法的修改并推进英国对民间公益组织监督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中文名:公益事业 外文名: 别名: 类型:非营利 国家:中国 内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

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它的实质应该说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活动。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

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90年代农业和农村工作总的目标是在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上,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水平,逐步实现物质生活比较丰裕,精神生活比较充实,居住环境改善,健康水平提高,公益事业发展,社会治安良好。

特点

①外在性。属于公益事业的部门和企业及其活动一般处在直接生产过程、个别经营活动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之外,独立存在、并行运转,并构成相对独立的系统。

②社会性。大部分公益事业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建设,资金依靠国家财政解决,投资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③共享性。公益事业的服务是为许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

④无形性。公益事业所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无形的服务,而不是有形的物质产品。

⑤福利性。公益事业所提供的产品带有很大成分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性质。

管理办法

我国公益事业基金会立法的历史演变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

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

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农村发展

农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主要有哪些?

农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一般是指涉及村民的公有公用和公共利益的事业。它的

内容主要包括:

①公共设施的建设。如村(镇)规划和建设,农村道路的规划、修建和维护,公共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各种文化设施的建设等。

②社会优抚工作。如开展拥军拥属活动,优待军烈属。

③救灾救济和扶贫工作。

④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工作。

⑤实行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如办好村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和扫盲夜校等。

⑥搞好公共卫生,整顿村容村貌,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计划生育。

⑦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

⑧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农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与村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做好这些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全面发展具有十重要的意义。

农村公共事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农村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更是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这次《建议》特别强调了大力发展农村的公共事业。

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县市还没有完成“普九”任务,已经“普九”的部分地区水平较低、基础不稳,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学生因贫辍学、拖欠教师工资、学校危房年久失修、经费短缺、教育负债历史包袱沉重等突出问题。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卫生机构设施条件差,公共卫生和预防保障得不到有效保证,农民患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医疗障,难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十分突出;

传染病和地方病发病率仍然较高,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农村文化建设尤其是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文化建设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农民群众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电视难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仍很普遍,一些偏远山村的农民甚至很少能看到报纸、杂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在指导思想上没有确立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思路,在工作实践中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农村改革以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事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加大了投入力度,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基础建设、业务经费、装备水平有显着改善,但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仍很突出,农村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了。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农村只有20%;农村小学生人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只有城市的30%左右,初中生人均预算内公用经费约为城市的1/3;在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中,农村所占比重不足30%,农村人均文化事业费只有城市的20%左右。

农村公共事业薄弱,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制约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全面建设农村小康,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事业,是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需要,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需要,是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丰富农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增加农村公共品供给,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逐步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问题。

农村财政制度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落实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广大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可以更大一些,步子可以更快一些,水平可以更高一些,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建立制度

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社会和市场多主体参与、协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局面。一方面,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性作用。应把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和管理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强化政府提供农村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平等、保障社会安全的职能。同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适当减轻县级政府提供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医疗、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的财政责任,相应增强县以上政府的财政责任。

另一方面,要为社会和市场组织参与农村公共品供给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进入农村社会事业,满足农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支持民间兴办农村高中和幼儿园,允许合作经营乡镇卫生院,鼓励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制定和完善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农村社会事业的政策,扩大捐助农村社会事业的规模,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筹集资金、设备,吸收志愿人员。

建立支持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对口支援机制。通过行政协调、政策引导,形成城市教育卫生系统对口支援农村教育卫生系统、农村教育卫生资源富裕地区对口支援农村教育卫生资源匮乏地区的良性关系。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城市的教育、卫生、文化工作者到农村服务。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试行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农村地区学校实习任教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公共事业人才培训活动。

发展现状

中国有1000多家公益机构,如今没有人会忽视公益机构,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另一种力量,他们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这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中国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与其他国家公益组织大多是由个人或企业设立的私募基金不同,中国至今还是公募基金的一统天下。这些机构的官方色彩非常浓厚。

他们也不掩饰这一点,很显然,他们需要来自政府的强有力的支持。在公益行为还没有蔚然成风的阶段,这样的体制有利于基金的募集。有多少人会信任那些私人或某个名不见经传的企业设立的基金而把大笔的钱无偿捐赠给他们呢?社会学家卢汉龙认为,公益事业应该做“市场不为,政府不能”的事情,但在中国,公益事业基本上还是工作的延伸部分。

十大先锋人物

由中国公益事业联合会、中国爱心工程委员会等共同主办的中国公益先锋先进事迹报告会暨颁奖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大会表彰了一批中国公益事业先锋人物和长期致力于我国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单位。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标、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楼忠福、上海周氏(集团)有限公司周小弟等获得了中国公益事业十大先锋人物称号。另外,世纪金源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如论、深圳彭年酒店董事长余彭年、蒙牛集团董事长牛根生等被评为中国公益事业十大慈善大使。

大会秘书长、中国公益事业联合会执行会长李宪梅在致词时表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贫困地区尤其如此,更离不开企业和企业家的参与和支持。今天获奖的各位,在不同的公益项目领域中,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英国启示

英国慈善组织

第一,要注册的慈善组织,须和其它慈善组织在工作内容上不重复;

第二,慈善组织须有自己的管理章程,明确组织的目标及其管理方法。章程可以是理事会的文件、组织宪章或相应的法规;

第三,依照英国《托管人管理法》组成托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来自政府公共部门、所在社区、私人企业部门的代表。理事会成员可直接受雇于慈善组织,但不能有其他商业目的。慈善组织必须按捐款人及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导向进行运作与管理。

英国慈善组织的经费来源于多种渠道,其中来自中央或地方政府资助、社会募捐是两个主要渠道。英国政府每年提供给慈善组织的资助总额约33亿英镑,相当于慈善组织每年营业总额的大约三分之一;除此以外,英国慈善组织每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获得各种公益捐款约33亿英镑。这两项共占英国慈善组织每年营业总额的约三分之二。2002年,全英各地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安全捐款”活动,一方面大力推动社会募捐和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向慈善组织提出了更高的透明度、更完善的社会监督的要求。

英国慈善组织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拥有广泛和大量的志愿者资源。慈善组织的有酬员工只占其经常就业的约三分之一,绝大多数是各种形式的志愿者。在英国,平均每一个16岁以上的成年人每个月都会从事某种形式的志愿服务。

在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有着一套严格的法律制度框架和相对独立、职能完备、体系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除了颁布于400多年前的著名的《慈善法》以外,19世纪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理事会定位及其管理原则的法规——《托管人管理法》(2000年修订)。内政部、文化部和独立与政府之外、直接受议会领导的英国慈善委员会,分别作为慈善组织与政府间的协调机构、资助机构、登机注册及监督部门发挥重要的作用。布莱尔政府上台后,为了加强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于1998年签署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

英国公益组织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并视之为重要的合作伙伴。为推动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英国政府不仅每年投入巨大的财政资源,而且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行政支持体系和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一个庞大的登记-监督体系,努力建立健全各项法规政策并通过在各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签署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动英国政府各部门及各级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

1998年11月,经英国女王批准,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内政大臣杰克-斯特劳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肯内斯-斯通,共同签署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议——《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COMPACT)。随后,由地方政府协会主席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了一个地方版的COMPACT——《地方各级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

COMPACT作为英国政府和NGO之间签署的一项指导性协议,用以指导英国政府各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过程中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确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个协议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通过一系列原则成为英国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合作的指南与工作备忘录。协议充分肯定民间公益组织在英国社会的巨大作用,并强调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价值观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与合作关系。

为了具体指导政府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COMPACT突出强调如下原则:

第一,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资金支持原则;

第二,政府在支持民间公益组织的同时确保其独立性的原则;

第三,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上的协商、协作原则;

第四,民间公益组织在使用包括政府资金在内的公益资源上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

第五,政府保障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公益组织有公平机会获得政府资助的原则。

COMPACT协议包含关于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的一整套的思想、观点和指导原则,它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纲领性的工作指南。为了推动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英国内政部拨款设立了轮值性的协议指导工作组,从全英主要的民间公益组织推荐20名负责人轮流担任工作组委员,具体负责COMPACT协议各项主要原则的落实。

在英国,内政部(Home Office)是政府各部门中规模最大、职能范围最广、综合协调能力最强的政府部门,共拥有大约一万5千名公务员,占英国政府公务员总数的一半左右。

英国内政部负责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指导、推进、支持、协调和相关法规及政策的制订与修改。内政部中具体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有三个司:积极社区司(Active Community Unit)主要负责推动以社区为基础的民间公益活动与志愿服务的推广,通过政府采购及委托经营等方式与民间公益组织签订公共服务方面的协议,监督和评估这些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民再造司(Civil Renewal Unit)主要推动各级政府开展新公民教育并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公民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慈善司(Charities Unit)则主要负责推动英国慈善法的修改并推进英国对民间公益组织监督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英国政府每年提供给民间公益组织的财政资源共约33亿英镑。其中大约一半来自英国政府的博彩受益。英国的博彩事业由英国文化部下设的全国博彩运作委员会经营,每年博彩收益的28%通过文化部下设的两个政府基金——新机会基金和社区基金——分配和全国的各级各类民间公益组织。分配方式主要是通过分设在全国各地的基金分支机构,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竞争性基金分配。由博彩事业提供给民间公益组织的资金总规模达140亿英镑。

在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机关是英国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这是一个有着150年历史的官方机构,依据英国慈善法设立。根据1993年修订的英国《慈善法》,慈善委员会全额由英国财政拨款,属公务员体制,其主席由英女王任命,相当政府阁僚,但其运作管理独立于政府机构和议会治外,是一个依法设立、依法行使职能的独立机构。其主要职能如下:

第一,登记注册: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各级各类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其中包括新注册组织和已注册组织的更新。

第二,咨询监督:负责向这些民间组织提供如何在法定框架下进行运作的咨询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制定法规:拥有解释和改善相关法规的权限,可颁布法规文件,就已有的法律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和修正,和英国高等法院具有同等权限。

第四,调查执法:依法对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加以查处。

英国慈善委员会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在英国已登记注册的18.6万个民间公益组织中,绝大多数都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小型组织,这些组织资金规模小、专职人员少、社会影响也不大,对于这些组织的监督管理,慈善委员会一方面通过托管人理事会要求组织自我监管,另一方面则主要通过制定统一的原则、规范并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民间组织中,有约1万个组织规模较大,它们虽然只占组织总数的5%,却拥有整个慈善行业的总收入及总资产的90%;

其中有400个组织属于大型组织,它们占英国整个慈善行业总收入和总资产的45%。英国慈善委员会监督管理的重点是这1万家组织,特别是400家大型组织。在实行监管的方法上,英国慈善法要求所有的民间公益组织在运作上要高度透明和公开,由慈善委员会监督民间组织运作上的透明与公开程度,并随时接受的任何公民的举报;慈善委员会要求民间组织每年需提交两份报告:托管人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和财务管理报告,前者要提供明确的证据说明组织的成就和计划,在政策上要明确指出资产保留、投资和资金发放的情况,在风险方面,要明确陈述回顾的情况,以及减少重大风险的措施;

后者要求在开支方面有明确的分类,特别是对募集资金的成本有明确的划分,在基金上要有明确的划分,记账要合规,并对任何不规则的行为进行披露,等等;对于大型组织,一律要求实行推荐会计制度(SORP)。同时,慈善委员会定期对大型民间组织进行风险评估、资产评估和财务评估,并与其它相关的政府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相关调查和联合执法。对于违规操作或出现腐败行为的民间组织,慈善委员会有权撤销其托管人理事会,并限期组建新的托管人理事会。对于400家大型民间组织,慈善委员会设立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收入来源除了一步来自政府资助以外,还有很大的一部分来自社会捐赠。公益捐赠减免税制度是鼓励和推动社会捐赠的重要措施。在公司捐赠方面,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在公司账目中申明提供公益捐赠,捐赠的部分就会免去公司所得税(约占30%)。

在个人捐赠方面,英国的制度和美国有很大不同。英国法律规定,个人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可获得免税待遇,但免税的对象主要不是个人,而是慈善组织。因此所有的慈善组织在英国必须掌握相关的所得税知识,然后向政府索要退税的部分。英国慈善援助基金会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帮助慈善组织向政府索要退税的部分。该基金会成立于1974年,每年经手的退税金额高达10亿英镑。成为利用减免税制度支持英国民间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机制。

英国民间公益事业兴盛

英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是现代福利国家之一。英国的民间公益组织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发挥不了的巨大作用。大量以民间慈善为宗旨、以公益服务为主业、以志愿参与为特征的民间公益组织的存在及其作用的发挥,形成了英国社会政府公共部门与民间公益部门共同推进公共福利的繁荣景象。

重新制定公益慈善法,并成立了专门机构推动该项工作。这表明,即使在英国这样的慈善先进国家,民间公益事业也需要不断改进,立法体系也需要不断革新。

英国模式意义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亟待建立和发展我们自己的社会公益事业。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及其与政府关系的模式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民间组织可以从政策上划分为民间公益组织和非营利企业两种类型。这样划分的意义在于:据此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支持政策及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对于民间公益组织,因其面向全社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参与市场竞争,依托市场维持组织的发展,相应地政府可采取一定的减税措施给以优惠。

2.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应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合作伙伴关系。民间公益组织因其活动领域极为广泛且规模参差不齐,在活动上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会发生关系,由于同处于公共领域,彼此之间发生不协调、摩擦甚至矛盾在所难免,COMPACT作为英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处理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关系上的行为准则和纲领性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探讨在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确立一些基本的准则,并将这些准则以协议或其它具有约束力的形式固定下来。

3.政府应当将大力资助民间公益活动作为一项义务制度化。英国政府通过每年面向民间公益组织的33亿英镑的公益支出,实际获得这些组织向社会提供三倍于政府支出的公益服务,表明动员民间公益具有极大的社会效益。我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普遍面临资金困难,政府实际提供的资金极为有限且不规范。

建议一方面借鉴英国的经验将社会福利彩票收入作为政府公益支出的财源,另一方面动用一定的财政资金,通过制度化的政府采购,以公开竞争的形式向民间公益组织提供支持。

4.应当建立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的国家监督机构。监督管理民间公益组织是一项重大的社会责任,我国是通和保护公益财产及其运作,真正向社会负责任。

5.尽快制定中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法,通过公益慈善立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英国的《慈善法》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并且还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尚无系统的公益组织法,仅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还难于执行,社团等相关法规也亟待修改完善。可以参照英国的《慈善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尽快制定我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法,通过立法推动对公益财产的保护并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当然,我国和英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背景都很不相同,直接照搬英国的模式对于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并不有利,需要在深入研究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他国有益的经验教训,洋为中用,努力探索一条在法治基础上推动中国社会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新路来。

历史起源

在国外,早就把公益事业的实施交到了社会的手上,是因为商业企业的加入,既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公益事业,同时企业也能通过广告收回利益。政府只是组织功能。

但在中国,实施的难度是很大的。第一,政府不可能交出公益媒体的权利。因为中国的传媒事业还是为政府工作的,第二,中国的企业参与公益事业还是处于初级阶段。不敢涉及太深,怕得不到利益,反而被公众误解。一般政府是公益事业发起者,而非企业。

已有不少公益组织不断萌芽、发展起来,公益事业也逐渐走入媒体和公众视野。

在我们身边,已有许多公益组织在默默地工作着,它们主要在自然环保、健康、教育扶贫、残疾助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等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