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国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最新的《规定》由公安部令第125号颁布,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中文名: 外文名: 发布单位: 名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中国 语言:中文 性质:部门规章 文件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 制定时间:2012年12月3日 文件效力:有效

历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自2003年以来,一共有过3个文件和1一个修正案,现在只有2012年的公安部令第125号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文件文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5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

2012年12月19日。

文件结构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证据

第五章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七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受案

第三节询问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鉴定

第六节辨认

第七节证据保全

第八章听证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十章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章执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罚款的执行

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附则

(注:具体正文内容请查看参考资料,源自公安部官网发布的正式文本。)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核心概念

行政案件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公安机关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原则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辖规定

一般管辖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特殊管辖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文件附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百四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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