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国不可移动文物的最高保护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文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外文名: 别名: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基本简介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级别划分

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为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个级别。而世界最高文物保护单位为联合国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 “国保”的由来还要从解放战争说起。1948年,人民解放军包围北平城(北京)时,为保护城内的众多文物尽可能免受战火破坏,便邀请古建筑专家梁思成提供一个需要保护的文物建筑简目。梁思成先生根据营造学社对中国古代建筑的调查和研究情况,编撰了《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其中共登录古建筑450余处。解放军用这份《简目》作为攻城的文物保护手册,当然最后的结果皆大欢喜,北京和平解放,文物完好无损。虽然当时这份目录没有派上用途,但为后来的文物摸家底和公布“国保”提供了重要参考。

新中国成立以后,首都面临着恢复生产和城市建设、改造等问题,它们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据古建筑专家罗哲文先生回忆,1953年,北京市曾召开一个会议,与会人员就某些文物该不该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文物普查摸家底的工作自此从北京开始,逐渐发展到全国。1956年,中央曾经印发过一个记有8000多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在此基础上,1956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提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分批分期地由文化部报告国务院批准,置于国家保护之列。”后来由于受“反右”、“大跃进”等运动的影响,这项工作受到一定程度冲击,直到1961年,国务院才公布了第一批180处“国保”单位。

第一批“国保”公布以后,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继续评定“国保”的工作也只能搁置。考古学家黄景略先生告诉笔者,“文革”结束后,国家文物局在评估文物的损失情况时发现,相比其他文物,“国保”所遭受的破坏要小得多,这也为政府继续公布“国保”平添了信心和决心。1982年,第二批62处“国保”公布。六年以后,又有258处被公布为第三批“国保”。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国务院又先后公布了第四、第五和第六批“国保”,数量分别为250处、518处和1080处。加上另行增补的3处“国保”,目前中国的“国保”数量总计2351处。随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开展,下一批次的“国保”数量还将大幅度增加。

公布批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中華人民共和国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核,国务院核定公布。现已公布六批,共2351项(现有2350项)。

第一批

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1964年10月26日撤销1项。

1981年恢复1项。

第二批

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项。

第三批

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项。

第四批

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项。

第五批

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项,並將第一批所公布的2项合併为1项。

第五批增补a:2002年11月22日公布,共1项。

第五批增补b:2003年3月2日公布,共1项。

第五批增补c:2003年4月3日公布,共1项。

第六批

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项。

第七批

2013年5月3日公布,共1943项。

统计数据

(为便于统计,跨区域的单位只记录在公布地点中的第一个地点)

北京(98) 天津(14) 河北(163) 山西(270)内蒙古(77)

辽宁(52) 吉林(33) 黑龙江(28)

上海(19) 江苏(119)浙江(130) 安徽(56) 福建(85) 江西(51)

山东(95) 河南(189)湖北(91)  湖南(59)

广东(66) 广西(42) 海南(14)

重庆(20) 四川(127)贵州(39)  云南(76) 西藏(35)

陕西(138)甘肃(71) 青海(18)  宁夏(17) 新疆(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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