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又称过户租赁或船壳租赁。
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按夏季载重吨每月或30天向租船人收取租金,将“光船”在一规定的期限内交与租船人自由使用的一种租船业务。光船租赁船舶由租船人聘用的船长、轮机长、船员等,成为租船人的雇佣人员。租船人对船舶有与其自有船舶相同的经营与管理权利,但一切费用与开支均由租船人负担。租船人对船舶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进行正常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光船租赁实际上也是定期租赁的一种,但它与一般定期租船的相同之处是两者均按时计算租金。不同之处是光船租赁的船舶所有权在租期内由船舶所有人移至租船人手中,即租船人成了船舶所有人。
船长、船员都是租船人的雇佣人员。在一般的租船业务活动中采用这种方式的比较少。
主要特点
- 标的船舶为没有配备船员的“光船”。
2.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船员的工资等。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营运并负担除船舶保险之外的一切费用。
4.合同中通常订明船舶担保物权问题、船舶设备仪器如何负担等条款。
5.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