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

经济学术语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中文名:僵尸企业 外文名: 定义: 获得:放贷者或政府支持而免于倒闭企业 特点:“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 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

概述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Edward.J.Kane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就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僵尸企业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

工信部副部长冯飞2016年2月25日说,所谓“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僵尸企业吃的是财政补贴、银行贷款以及其他的实物和人力资源。正如僵尸会传染一样,“僵尸企业”也会传染。

如果让一个健康的企业去兼并重组“僵尸企业”,其结果很可能是健康企业被拖垮、拖死,也变成了“僵尸企业”。而银行持续不断地给“僵尸企业”“输血”,早晚有一天会变成“僵尸银行”。如果一个地方总是不断地给“僵尸企业”补贴,这个地方的经济早晚也会变成“僵尸经济”。

机制因素

从政府方面看,过去唯GDP的片面政绩考核标准导致地方政府间过度竞争,盲目上项目、扩产能,产业政策落实不够精准,产能过剩现象突出。对于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僵尸企业”,地方政府基于就业等维稳方面的考虑,通过财政资金输血为“僵尸企业”续命。

从金融机构方面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避免不良贷款产生,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可能向企业输血帮助其扭转经营状况,但对于已经无力挽回的“僵尸企业”,银行仍可能为掩盖不良贷款情况而继续“输血”。

从关联企业角度看,“僵尸企业”可能牵涉到其他债权企业或担保企业,相关企业可能会继续为“僵尸企业”输血,以期挽回相关债务资金。浙江民营企业的三角债风险就是很好的例证。

从制度层面看,“僵尸企业”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破产诉讼周期过长,破产成本高。此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也导致“僵尸企业”破产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压力较大。

企业特征

1、企业规模较大。“僵尸企业”大多为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政府出于维稳考虑,既不让其破产,也难以使其获得新生,只能通过银行或政府的不断输血维持现状。

2、行业产能过剩。“僵尸企业”大多是产能过剩的钢铁、水泥、家电等行业。这些行业因盲目扩大生产,造成产能过剩,最终导致产品积压、员工失业率上升。

3、产业领域低端。从产业来看,“僵尸企业”基本属于产品附加值较低、利润空间小的制造业领域。这些产业由于技术含量低、转型升级困难,导致债务负担沉重,最终形成资不抵债局面。

研究报告

2016年7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了第一份全面研究僵尸企业的报告《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

报告称,僵尸企业比例最高的五个行业分别是:钢铁(51.43%)、房地产(44.53%)、建筑装饰(31.76%)、商业贸易(28.89%)和综合类(21.95%)。

僵尸企业比例最低的五个行业是:银行(0.00%)、传媒(4.12%)、非银金融(4.65%)、计算机(5.23%)和休闲服务(5.88%)。

分地区来看,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例如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僵尸企业数量最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西部省份,例如青海、西藏、甘肃、贵州,僵尸企业数量较少。

分所有制统计来看,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最高,民营企业和港澳台及外商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相近,且远低于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

分规模统计得出,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僵尸企业比例最高,但由于基数比较小,大部分僵尸企业还是小型企业。

分年龄统计来看,随着企业年龄的增长,僵尸企业的比例越来越高。成立1-5年的企业中,只有约3%的企业是僵尸企业;而在成立超过三十年的“老”企业中,约有23%的企业都是僵尸企业。

条件判断

不是所有资不抵债、入不敷出的企业都无法挽救。当遇到一次性或周期性冲击的时候,部分企业也会陷入困境,当前述冲击扭转之后,这些企业仍能恢复活力。

因此,对“疑似”僵尸企业也可以考虑设立一个观察期限。如果一个企业长期经营不善,即使行业总体处于景气时也是如此,那么在经济下行周期的时候更加扭亏无望,可以判定为僵尸企业。

社会危害

1、浪费社会资源。“僵尸企业”需要银行和政府财政不断输血,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被无效占用,造成生产要素配置扭曲,社会资源整体利用效率降低。

2、扰乱市场秩序。“僵尸企业”抢占了其他健康企业的资源与机会,缺失主动创新、提高效率的动力,还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破坏了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3、脱离资产监管。“僵尸企业”长期脱离监管机构的监管,资产质量差,经常出现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资产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无从落实。

4、损害职工权益。“僵尸企业”失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情况严重,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作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稳定。

5、形成金融风险。“僵尸企业”不具备偿贷能力,也没有足够的资产偿还贷款,造成银行不良贷款高速增加,甚至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僵尸企业”问题很难在宏观指标中非常迅速地直接体现。由于银行为降低其不良贷款率而不断向企业续贷输血,僵尸企业问题在银行财务报表中不会很快体现。

根据财政部有关数据,2015年国企利润同比下降6.7%,而财务费用(主要是债务利息支出)却超过利润增长,增长10.2%。尤其是一些地方国企,利润下滑,造成偿债能力不断下降、对债务融资的依赖性不断增加。

2015年地方国企利润同比下降9.1%,财务费用达到10%。同时,也有一些国企承担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本身不适合以盈利为目的,需要财政的支持。

还有一些国企承担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职能,具有临时性的融资目的。一旦“僵尸企业”蔓延,隐藏的金融风险将被释放,这会对市场结构调整造成阻滞影响。

形成原因

1、政府过度保护因素。地方政府为了拉动本地经济,不断鼓励企业投资公用事业和竞争性领域,当这些同质化投资遭遇经济下行,很快成为企业的负累,而政府出于政绩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不愿企业倒闭破产,持续利用财政补贴和银行支持等手段,寄望于风险不在短期内暴露,不断累积的负债导致成为“僵尸企业”。

2、结构调整因素。一些低端产业的企业、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小散”企业,由于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转型升级难,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下,无法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不能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服务以及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机会,持续经营困难导致成为“僵尸企业”。

3、市场竞争因素。一些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下,由于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旗下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不明显,无法抢占市场先机,继而出现产品无市场、经营无利润,连年亏损,债务堆积,被市场“抛弃”导致成为“僵尸企业”。

主要对策

正僵尸企业的存在会阻碍行业进步。根据熊彼特的理论,经济发展靠的是不断创新,但这种创新以淘汰旧的技术和生产体系为代价。在市场竞争机制下,效率高的企业会崛起,反之则会倒闭,为高效率企业腾出发展空间,经济因此得以发展。但是,僵尸企业虽然已经资不抵债,却能够继续经营,没有被残酷的市场竞争淘汰。

破产法是对付僵尸企业的有力武器。破产法清算最弱的企业,同时让具有潜在生存能力的企业清偿一部分债务,以便重新开始赢利。经济学教授爱德华·希尔表示,只要接受破产重组,像通用汽车公司这种濒临破产的企业也有可能成为一家“重新焕发活力的新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在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表示,2016年要抓紧制定实施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总体方案,协调出台扶持措施,引导“僵尸企业”平稳退出,积极推进破局性、战略性兼并重组。有权威人士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当务之急是斩钉截铁处置“僵尸企业”,坚定不移减少过剩产能,让“僵尸”入土为安,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

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联合制定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方案,总的思路是: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乃至破产清算,积极稳妥推动“僵尸企业”退出。

《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给出了减少僵尸企业的五条政策建议:

第一,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尤其是慎用产业政策。

第二,完善国资委对国企的考核指标,全面理解“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第三,强化银行的预算硬化。第四,多渠道化解过剩产能,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分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网。第五,加快国企改革步伐,关键是明确国企定位。

防范办法

为了切实防范“僵尸企业”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解决措施。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到“三严”:一是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预警监测,从源头上抑制不良资产上升,将钢铁、煤炭、有色金属冶炼等列入压缩退出行业范围的“黑名单”;二是严把续贷关,禁止为“僵尸企业”办理续贷,把资金投向真正需要的产业和企业;三是严把止损关。做好市场调研,防止“僵尸企业”非法转移,最大限度地保护信贷资产。

2、强化债务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认真做到“两加”:一是加强金融风险排查,重点关注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等重点风险领域和不良贷款领域;二是加快金融风险资产处置,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各类资产平台,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破产退出事件,防止银行贷款责任“悬空”,有效维护金融稳定。

3、适当参与并购重组。“僵尸”企业并非完全没有价值,部分“僵尸”企业拥有人才与专业优势,是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对民间资本而言存在一定投资价值。在“僵尸”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消除民间资本进入壁垒,通过直接融资置换“僵尸”贷款,化解“僵尸”贷款风险,提升企业生存发展能力。

4、加快坏账核销进程。在财税及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外部审计与监督,适当赋予金融机构经营灵活性,设计、主导或参与“僵尸”企业并购重组全过程,减少债权银行之间博弈,增加并购重组成功率,及时核销实际损失,按比例由相关银行承担,盘活存量信贷资金,全力提升新增信贷资金运用效率。

应对办法

2017年9月,河南提出处置千家“僵尸企业”的国企改革“总攻战”。截至2018年10月,河南实际完成“僵尸企业”处置1123户,超预期完成任务,为河南全面打赢国企改革攻坚战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旨在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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