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社会规范性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各种标准目前有:《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
    中文名:伤残鉴定标准 定义:由国家规定标准,地方按标准实施 发布时间: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

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十级伤残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补;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 胆囊破裂修补;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 膈肌破裂修补。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九级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九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g)舌尖缺失(或畸形);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m)头皮无毛发25%以上;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c)肺叶切除;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胆囊切除;c)脾部份切除;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c)尿道狭窄;d)膀胱部分切除;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f)子宫部份切除;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调整

针对参保人员反映的“在办理特殊慢性病过程中,由于病史和用药记录等方面的要求造成等待时间长”等问题,市医保局立即开展调研,梳理特殊慢性病政策文件,在广泛征求医疗机构、鉴定专家意见建议和组织临床医疗专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在原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基础上,对参保人员意见集中的1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史和用药记录等要求进行了调整。

鉴定

近日,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局指导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适用指南等技术规范,根据济南市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指引》对损伤与原有伤、病关系分析处理原则、伤残鉴定时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比照原则的处理、护理人数、新标准使用、后续诊疗费用等法医临床鉴定中容易产生异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说明。该《指引》是市司法鉴定协会成立以来,出台的第一个专业性指导文件,标志着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迈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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