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种类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以身份证或是相应的证件,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帐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汇款、支付水、电、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等。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中文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外文名: 别名: 性质:结算账户 属性:个人银行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开户要求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使用中注意问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即对应前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的相关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结算银行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结算银行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有关收款依据。

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的《2008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3月底全国人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为1.69个,其中京津沪深四城市人均账户数量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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