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现代公法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诸多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又可被通俗地理解为“政府不应出尔反尔”。其含义是指:公权力机关实施的行为引发了相应的法律状态,公民善意地信赖这一法律状态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公民因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1]
    中文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外文名: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Interest Protection 发布单位:

内容解读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一项现代公法原则,它要求公权力有公信力。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在汉语中,“信”的意思是“诚实,不欺”,而“赖”的意思是“依赖、依靠”,信赖代表了公信力。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无不强调统治者必须取信于民,言而有信。秦国“徙木立信”树立法令的威严,宣誓秦国变法的决心。“塔西佗陷阱”同样提醒我们: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公权力公信力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体现。

从法治理论来说,信赖利益保护之所以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主要是基于法的形式内涵和实质价值的内在要求。首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发展和成熟缘于法的安定性需要。法律应该相对稳定,这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的安定性原则包括两方面的意涵:法律规范中权利义务规定的明确性,旨在保障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法律关系和法律状态的安定性,以免受权力的恣意干预。对公民而言,法律的安定性主要指信赖保护,提前获知国家可能对私人的干预,并及早作出相应安排。如果法律效力处于不安定状态,公民无法判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无疑会引发社会失序。其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与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诚实信用原则是一般法律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从良善意愿出发,遵守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公法关系,这也为信赖利益保护提供了生成土壤。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是缔约人应主动遵循的行为义务,后者是缔约人对缔约行为的信任和依赖,其体现的法律精神完全一致。最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现代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不断扩大,权利的实现程度也不断提高。基本权利要求法律排除国家的不当妨害,保护公民的有利法律地位,公民和组织基于信赖状态获得的物质利益亦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当前世界各国都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本国法的重要原则。我国在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也明确承认和发展了这一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规范基础。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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