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书

但书

学术用语
法律条文中,于本文后,说明有例外情况或某种附加条件的文字。因句首常冠以"但"字,故名。亦借指正文之外附带的说明。[1]在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这种结构的条款当中,如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但书”。我国的刑法是成文法,在刑法条文中,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补充或限制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被称为“但书”。该条文中“但书“表示的是前段规定的例外情况,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行为,是前段的例外,不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中文名:但书 外文名:proviso 别名: 运用:“法律但书”与“非法律但书” 出处:《刑法》

定义

但书(proviso)

“法律但书”与“非法律但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也运用得非常广泛,但运用中稍有不慎便会出现一些偏差。若从法律法规出发,认真分析并研究总结但书句与非但书句在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特点,有助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及其理解。

“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是法律免责的特别条件,合同中也是如此。

合同法中有很多这样的条款,都是这样理解的:

以为例,其条款中的“但书“多是对前段内容的例外、限制、相反或补充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段构成限制关系。如《刑法》第73条

2、与前段构成例外关系。如《刑法》第13条

3、与前段构成补充关系。如《刑法》第37条

法律中“但书”

我国的刑法是成文法,在刑法条文中,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补充或限制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被称为“但书”。只有准确的理解”但书”在刑法条文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领会刑法条文的意义。

与前段表示相反的关系。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文中“但书”之后的部分所规定的与前部分相反。

与前段表示例外的关系。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文中“但书“表示的是前段规定的例外情况,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行为,是前段的例外,不适用我国刑法。

对前段表示限制关系。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该条文中的“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限制。

对前段表示补充关系。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该条“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补充。

由此可见,“但书”在不同的条文中表达与前部分不同的关系,对“但书”的理解,可以更好的领会立法意图和刑法精髓;同时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略“但书”的作用,应准确的理解和分析法条中“但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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