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勇

伍勇

枪击案人物
伍勇,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人,2003年-2009年作案:枪击哨兵,袭击宜宾市政府保安,随后又制造两起轰动四川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持枪抢劫案,2009年3月归案。2009年11月24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中文名:伍勇
  • 外文名:
  • 别名:
  • 民族:
  • 出生地:宜宾市翠屏区
  • 毕业院校:
  • 职业:安保

童年时期

伍勇小时候也曾是个用文字歌颂自家后山大树的孩子。10岁那年父母离婚,伍勇依然学习很差到处捣乱,“哪个学校都不愿意收了”。他是辍学一段时间在家里,被母亲反复教导后,突然就走上了努力学习奋发图强的路子。“我就是告诉他,家里太穷了,一定要读书,读书上大学,才能养活他自己过好生活,不然我们家这么穷,他还是个男孩,要养家,以后要养老婆孩子。我反复教训他,他从小我都不教他的,但是那一段时间我真的想让他改变,他都听了我的话,突然就长大了。”

罗文秀觉得,让他认识生活的现实残忍是非常必要的。罗文秀现在保存着厚厚的伍勇的奖状似乎很无力,一沓“三好学生”、“总成绩第一”、“优秀班干部”的奖状。罗文秀说:“我要供他念大学。他当时考中专差13分,1分要1000元,我没有钱,他说上不上大学没关系,以后还要出国念书。”当时伍勇以全校第一的成绩考入宜宾市四中,他除了保持成绩的优异,也深感贫穷带来的无奈和挫折。“

我当时给一个企业做饭,每月250元,给他200元生活费。”罗文秀已经倾尽全力,但是在城市里读高中,确实不是这样一个母亲能够读懂的范围。她说:“我只能给他吃饱穿暖,每个星期我做一个肉菜,周末端到他的学校去给他吃。”伍勇从没有向母亲抱怨过衣食,他梦到有人对他说:“我吃上了香肠,穿上了时装,拥有了一切,我的人生最有意义,生命最有价值。”他写文章反复鄙薄物质与现实,试图论证自己完全可以用理想来对抗“那些对我的歧视和冷漠”。

罗文秀告诉本刊记者:“他只是很偶然地对我说,自己想自杀,总想从楼上跳下去。”伍勇当时写了《目睹四中之怪现状》,批驳学校对学生收补课费,教育太功利化,完全以考试为目的,而出题者又想方设法为难学生,以及学生之间势利、残忍,学校也弄虚作假之类问题。同班的唐正方被诊断出有精神病后,伍勇和他成了好朋友,此时伍勇已经显露出巨大的精神痛苦,“我羡慕他,我也想成为一个疯子”。

错误思想

伍勇把自己的一切写在纸上,未实现的暴行,和一个精神病人杀了孩子,或带着几个流浪汉去抢劫的行为,也叫做所谓“革命”。他洋洋洒洒写了无数文字,他的文字分为入狱前后两部分。之前的大多是暴力犯罪计划,和对自己的“自述”,他特别偏爱“自述”,到哪里作案都要带着,为的是“万一我死了,人们还知道我是为什么死的,我经历了什么事情”。他一直把“自己的人生”带在身边,并在被逮捕的第一时间就带警察去拿出了这份真假掺杂的文本。他对罗和辉律师说,非常想把重庆哨兵案揽在自己身上,又怕警察不相信。

伍勇认为自己已经认识了全世界,但当罗律师和他有意聊起曼德拉和甘地后,他露出一脸错愕,在他的系统之外,他对于理论或历史一无所知。罗和辉希望和他好好交流案子,他却并不关心判决结果:“我不怕死,你告诉我外面的人怎么看我的?”伍勇的家人都希望伍勇能做精神病鉴定,罗和辉说:“我不下十次努力说服他,希望他做精神病鉴定,但是他对我说:‘如果他们说我是个精神病,那么我做的这一切还有什么意义?’”

终审判决

2011年1月14日上午,枪击宜宾卫星观测站哨兵、袭击市政府保安、持枪抢劫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北站等一系列大案的犯罪嫌疑人伍勇,被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宜宾中院于2009年11月24日对伍勇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伍勇为制造社会影响持枪袭击军事机关和政府机关、杀害无辜儿童和战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伍勇伙同他人多次、持枪抢劫高速公路收费站,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9年11月24日上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伍勇等抢劫收费站、枪击哨兵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伍勇犯抢劫罪、犯故意杀人罪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伍勇是四川内宜高速收费北站、内宜高速收费南站白天遭蒙面持枪抢劫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2003年9与11日13时许,伍勇前往宜宾市卫星观测站,向哨兵张某某胸部开了一枪,又向哨兵曾某某射击未中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哨兵张某某受伤程度为重伤。2003年10月2日上午,伍勇携火药枪数把、自制雷管、火药等至宜宾市人民政府门外守侯,意欲袭击政府工作人员。13时许,伍勇近距离射击执勤保安杨某某后逃离现场。法院还查明,伍勇在2008年11月11日下午4时,伙同犯罪嫌疑人张自顺持火药枪、假左轮枪、匕首等冲进内宜高速公路收费站宜宾北站收费亭,抢走现金1.6万余元。2009年2月23日下午16时26分,伍勇与犯罪嫌疑人唐德富、魏华松持火药枪、砍刀等冲进内宜高速公路收费站宜宾南站收费亭抢走现金4.9万余元。此外,伍勇还犯有杀害郭小明等罪行。伍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执行死刑

2011年10月21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抢劫内宜高速公路宜宾收费站的主犯伍勇在宜宾市被执行死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1日和2009年2月23日,伍勇纠集多人,携带火药枪、仿真左轮手枪、匕首等作案工具,着军、警服装,蒙面伪装,以鸣枪、持刀威胁等方式,先后对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北站、南站收费站实施抢劫,共劫得现金6.5万余元。另查明,2002年10月17日,因迷信喝童男童女血可以治病,伍勇与唐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分别持木棒、火药枪将12岁男童罗某杀害。

2000年5月,伍勇持刀将其战友郭某杀害;2001年10月16日,伍勇伙同他人陈泽奎、曾科等人(均已判刑)抢劫宜宾正源药业公司营业款11万余元;2003年9月11日和10月2日,伍勇持枪先后袭击驻宜宾某部哨兵和宜宾市某机关执勤保安,致哨兵张某重伤。2009年3月,伍勇纠集他人准备抢劫云南省水麻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抓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后,认定被告人伍勇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庭审结束后,法庭当场宣判,伍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唐正方、张自顺、魏华松、唐德富、田云涛、刘家达分别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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