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涛

任海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任海涛,男,1978年生,黑龙江绥化人,汉族,民革党员,刑法学博士,毕业于吉林大学,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任海涛副教授学术研究的主要兴趣领域在共同犯罪方面。[1]
  • 中文名:任海涛
  • 民族:汉族
  • 出生地:黑龙江绥化
  • 毕业院校:吉林大学
  • 学位/学历:博士
  • 职业:教师
  • 专业方向:
  • 职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学术代表作:
  • 主要成就:

人物经历

1995年9月-1999年7月,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0年9月-2003年7月,就读于吉林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2003年9月-2006年7月,就读于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获刑法学博士学位;

2006年9月-2009年9月,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获博士后学位。

2006年07月-2011年07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从事教学工作;

2011年7月至今,受聘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担任硕士生导师。

主要成就

科研成就

曾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评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等刊物发表《承继帮助犯研究》、《大陆法系正犯与共犯区分理论评述——兼谈对我国共犯形式客观说之反思》、《承继共同正犯研究—以复合行为犯为视角》、《单一行为犯之承继共同正犯研究》、《统一正犯体系之评估》、《犯罪参与论诸概念逻辑关系之辨正》、《经济刑法立法模式之比较与选择》、《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再议实行行为的“着手”—以未遂犯处罚根据为视角的展开》等10余篇论文。

其中,CLSCI共2篇,CSSCI共9篇,原载于《刑事法学》期刊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及原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的《统一正犯体系之评估》被人大复印转载。

人才培养

先后主讲本科课程:《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硕士生课程:《刑法总论》《刑法理论与实务》《刑法实务》等。指导过或正指导研究生共计60余人。

社会任职

曾为《共同犯罪立法模式比较研究》、《承继共犯研究》主编。

学术观点

第一,涉及到正犯概念,限制正犯概念与扩张正犯概念只能是二选一的关系,因为二者分别代表不同的构成要件观念,不宜进行折衷,且由于此二概念是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上位概念,因此,从逻辑上看,限制正犯概念与扩张正犯概念应成为参与论中的基石概念。德日区分制有其弊病所在,首先,德日刑事立法中将不同的参与形式(类型)分别与不同的刑罚裁量规则相对应,在实质上,是对参与形式与参与程度各自功能的混淆。其结果是,法官必须在混淆参与形式本身以保障刑罚裁量的准确性与清晰参与类型以导致刑罚裁量的失衡之间做痛苦的抉择。

总体上判断,由于我国参与论立法逻辑上的不彻底,以至于形成了无法定位区分与否的模糊状态,于此二难选择中,只有选择扩张正犯概念的思路,可能相对说来漏洞会更小(虽然逻辑上也会有问题),至于通说普遍在共犯论中对扩张正犯概念给予批评,而明确宣布将自身定位于限制正犯概念,但遇到难以入罪的困难时,却又暗自转向了扩张正犯概念的做法,着实不足取。在采用限制正犯概念之后,宜采用最小限从属性为基点,构建共犯论体系。

最小限从属性说为德日刑法理论中少数说,但相较于极端从属性的僵硬、限制从属性的混乱而言,最小限从属性具有维持限制正犯概念外延清晰性,简化参与类型、化解共犯论的理论复杂性、弥补当前处罚漏洞的四大优势。

第二,承继共犯这一称谓,只是粗糙的表达了一种事实情况,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一个人中途加入到他人的犯罪行为之中,那么,他的责任范围到底应该有多大。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这一问题存在诸种学说的争论:纯粹肯定说、修正肯定说、纯粹否定说、修正否定说、数种中间说等。一般说来,不同之学说所归结的责任范围均有所不同,因而最终会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对承继共犯问题,宜采用纯粹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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