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

仇子明

《经济观察报》驻沪记者
仇子明,男,1982年出生于江苏南京,法学硕士,《经济观察报》驻沪记者。网名白衣渡江、辣笔小球等,长期活跃于新浪微博,个性张扬,擅长网络人肉。2010年7月,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但案件至今依然疑点重重。[1]
    中文名:仇子明 外文名: 别名: 民族:汉族 出生地:南京 毕业院校:南京大学 职业:记者 代表作品: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案 主要成就:译《工作、消费、新穷人》 籍贯:江苏南京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2年

从业经历

凯恩事件

2010年5月上旬,《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得到线索,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

从2010年6月7号开始,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连续发表题为《凯恩股份改制:偷天换日谜团待解》、《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等多篇文章,矛头直指浙江省遂昌县一家名为凯恩股份的上市公司,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遂昌县警方和政府官员曾在2010年7月3日称,将继续对仇子明进行调查,但却在本周三向新华社称已关闭对他的调查。

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仇子明也第一次成为热门新闻人物。

2010年7月27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罪名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引起全国媒体广泛关注而名动一时。

2010年7月28日,网上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2010年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迫于媒体压力责令遂昌县公安局撤销通缉。

2010年12月,据《中国日报》英文版转自新华社英文稿报道,仇子明已被指称收受了人民币5万元的贿赂,《经济观察报》的另一名官员则被指称收受了人民币80万元。这一指控最早是由《成都商报》记者龙灿在新浪微博上作出的,但他并未透露消息来源或其他细节。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RFI)特约记者曹国星也在他的新浪微博上明确指称仇子明曾收受贿赂,并指控《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王胜忠接受了人民币80万元的贿赂。

微博约架事件

2014年7月22日,两人由对骂由微博转发开始,@辣笔小球在2014年7月22日转发了一条关于某英超球队的微博,并在评论中对@赵震JAMES进行了攻击。随后@赵震JAMES也不甘示弱,转发并发表评论进行反击。两人在进行了几轮微博“骂战”之后,也由对骂发展为约架,而约架地点经过先后三次更改,最终确定在济南。

2014年7月23日上午,@济南公安在得知这一约架事件后,也发布微博,分别@了当事的两人,对其进行劝阻,并表示:在济南涉及到违法犯罪的,一视同仁,绝不姑息!但这件事并没有因此而淡化,后从两人随后发布的微博中看到,两人均于2014年7月23日晚到达了济南。

2014年7月22日,《足球》报记者赵震与草根大V“辣笔小球”微博约架事件再升级,赵震用一篇近2000字的长微博详细描述了自己此次约架的细节,言语间暗指“辣笔小球”并未按照约定来到济南赴约,并透露此次约架居然惊动了济南市公安局局长。

2014年7月23日,晚8点左右济南警方在济南东部的某宾馆找到了当事人之一的@赵震JAMES,并与其进行谈话进行劝阻。@赵震JAMES当时虽表现的非常配合,但随后又跑出了宾馆。晚上9点左右,民警再次在济南东部的海尔绿城玫瑰园附近找到了@赵震JAMES,这一次终于使他放弃了赴约的打算。

有趣的是而“约架事件”的另一当事人@辣笔小球则一直未露面。

获奖记录

2010年9月16日,首个记者援助项目在北京启动,仇子明(调查采访过程中,遭受严重的身心伤害)得到5000元的援助金。

人物评价

千万别以为万事大吉皆大欢喜了,仇子明千万别觉得自己就是香饽饽了。任何社会,从利益层到政府官员,讨厌媒体是天然的,就像讨厌蚊子。如果我是官员,也讨厌蚊子讨厌记者讨厌仇子明,尽管我也会赔着笑脸上门道歉。(中国青年报评)

在一个多元社会,人们对事物、事件及社会现象的看法允许多样化,观点不同很正常,出现论战与交锋也不稀奇,但不要有语言暴力,更不要由“骂战”升级为“约架”。即便矛盾激化了,也还可以通过沟通、谈判、司法途径去解决。裹挟着仇恨与怨念的“约架”,伤害的不仅是自己及对方,也会伤及整个社会。(四川新闻网评)

无论哪一个公民个体,不管他是不是记者,也不管他是不是“持证上岗”的记者,都应当遵守法律,都应当有道德约束。任何公民都不应当滥用自己的言论、监督之权,任何公民都不应当假借舆论监督,侵犯其他公民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董少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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