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

人大释法

法律名词
人大释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特区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因为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由中央授权,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中文名:人大释法 外文名: 发布单位: 英文名:An interpretation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本质:解释法律权 发布时间:2016年

法律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是这么规定的:

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换句话说,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等政治权力的重大问题上,香港法院对于有关案件的终审判决前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对于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以解释作为准则。

历次释法

1999年6月第一次释法,聚焦香港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

当年5月20日,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向国务院提交报告称,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当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案件”所作的判决,扩大了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获得香港居留权的范围,并认为这些子女无须经内地有关机关批准,即可进入香港特区定居,这一判决内容与香港特区政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2004年4月人大主动释法,聚焦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从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话中我们可窥得当时释法的背景,“近一个时期以来,香港社会围绕政治体制发展问题展开了讨论,在讨论中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影响到特区政府有关工作的进行。”说白了,香港政改问题在当时引人关注,自2003年7月以来,在香港政制讨论争论不断当中,有一种声音要把这场政制发展的讨论扭向偏离于基本法的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作出这次解释。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可以说不到万不得已,人大不会出手。”

第二次释法后仅隔1年,人大第三次释法,聚焦行政长官的缺位与产生。当时的起因是董建华辞职,引发香港社会内部关于行政长官任期问题的争论。

距离最近的一次释法,是在2011年8月,起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

鉴于香港立法会在近期出现宣誓问题,有议员在宣誓时展示“港独”标语并发布辱华言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有关特区政府公职人员宣誓的内容进行解释。香港许多政界人士纷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时做出释法,是为遏制“港独”发出明确而强力的讯号。

解析

人大释法具有充分法理和法律依据——专家解读全国人大释法之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7日全票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多位专家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表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作出的法律解释,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针对香港一些人和某些西方媒体指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表示,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对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或其中一个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人大依法行使宪制性权力,对香港基本法作出权威解释,程序正当、合法,无可非议。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表示,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文作出解释。不论需要解释的事项是否涉及诉讼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可以释法,可以依据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请求释法,也可以主动释法。而且,人大释法有最终和最高的效力,香港特区法院必须遵循。

“人大释法不仅源自基本法的规定,还源自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解释效力的终极性也与宪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的规定精神相一致。”邹平学说。

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齐鹏飞表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其解释与基本法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专家们一致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力不容置疑,对其释法决定,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一体遵循。此次释法合法合理合规,有助于香港法院和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基本法相关条文,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助于维护香港的根本利益、法治和基本法的权威。

对于个别人和个别媒体指称人大释法损害香港司法独立,专家直斥这种说法“罔顾是非、错误之极”。邹平学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独立是指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五次释法都十分审慎,即使人大释法与香港法院审理的案件有关,人大也没有介入和干预法院审理个案,香港法院的司法独立没有受到任何损害。

“人大释法和香港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样,都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都是维护香港法治、维护基本法权威,它们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把人大释法与香港法治对立起来不仅错误,也十分有害。”邹平学说。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天武表示,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独立,其实质是保障独立进行审判而不受任何干涉,对应的是法院审理个案的情况。人大释法与法院独立审判并不冲突,并且依据基本法,法院在审判时应以人大释法为准。

对于此次人大释法是否限制了被选举权的疑问,李树忠强调指出,被选举权也有底线,就是不能分裂国家,这是参选公职者应具备的基本的法定要求。这次释法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列为参选或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这是最基本政治伦理的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表示,任何国家的公职人员都必须效忠国家宪法,这是国家宪政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职人员必须遵循的政治伦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实际上就是效忠条款,明确香港特区主要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问题。从法理上讲,这一条款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不仅是对如何宣誓效忠的程序性规定,更是对政治效忠问题本身的实体性规定。

“个别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公开主张分裂国家的‘港独’,已经违背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对立法会议员做出的政治效忠要求。按照基本法规定,这些议员无论在法律程序上是否最终完成宣誓,在政治实质上因为违反了政治效忠原则已不适任。”强世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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