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

中国外运

对外贸易运输品牌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的简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国外运)成立于1950年,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管理的中央企业。2003年2月13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成功挂牌上市,融资总额5.03亿美元。1977年,中国外运与铁道部和香港华夏公司合作,首次推出海铁联运服务,实现了铁路运输货物经香港中转,海运至世界各地的铁海联运业务。1986年,中国外运与国际上著名的跨国公司DHL建立合资公司,这是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航空快递企业。
  • 中文名:
  • 外文名:
  • 别名:
  • 公司名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 成立时间:1950年
  • 经营范围:综合物流和航运
  • 公司性质:国企
  • 简称:中国外运
  • 主营业务收入:576.61亿元(2007年)

历史沿革

1950年,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成立,是国家对外贸易进出口货物运输的总代理。

1973年,中国外运与日本班轮公司合作,开辟了我国首条集装箱运输试运航线,开创我国集装箱运输的先河。

1977年,中国外运与铁道部和香港华夏公司合作,首次推出海铁联运服务,实现了铁路运输货物经香港中转,海运至世界各地的铁海联运业务。

1980年,中国外运开辟了经苏联西伯利亚铁路大陆桥通往欧洲、中东等地区的大陆桥运输方式。

1980年开始,中国外运总公司先后在美国组建了华运公司、华美航务公司;在加拿大组建了中国外运加拿大公司;组建香港的宏光发展有限公司、威林行业有限公司等4家独资子公司。建立的合资公司共有19家,在国外注册的控股公司有8家。

1980年,中国外运率先在我国开办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首次实现了"一票到底"的"门到门"服务。

1980年,中国外运与日本OCS合作,在我国率先引进航空快件业务。1986年,中国外运与国际上著名的跨国公司DHL建立合资公司,这是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航空快递企业。其后又相继与UPS等国际知名快递企业建立合资公司,形成了遍布全国的国际空运网络。

1980年,中国外运在我国进行了挂式集装箱的首次试行,在满足货主的个性化需求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1986年,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合资双方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敦豪国际航空快递公司,双方各占一半股权。

1994年中国外运开始贯标认证工作,截止到2002年底,包括集团总公司在内的90家企业先后获得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

1996年,中国外运贯彻外经贸部关于加强中国外运集团化管理的决策,将国内各省市子公司的人事管理权上收,实现了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

1997年中国外运开始尝试资本运营,1999年10月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1997年6月19日,中国外运成为大陆首批参与海峡两岸直航的运输企业,并成为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的副理事长单位。

1997年,中国外运集团被批准为国家120家试点企业集团之一,同年底,正式注册成立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1997年12月8日,中国外运集团重组,进行了集团结构调整、业务整合、资产重组、人员分流等改革工作。

1999年底,制定了《中国外运集团发展战略纲要》,确立了在21世纪初叶外运集团发展的总定位、总目标和总方向,同年被确定为中央直属的180家国有重要企业之一。

2000年12月28日中国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成功,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

2001年6月,中国外运与中国奥委会签订为期四年的合作协议,成为中国奥委会货代及物流独家高级赞助商。

2002年11月20日,中国外运将沿海沿江十一家省市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优良资产剥离出来,和四家专业子公司一起,共同组建成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2月13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成功挂牌上市,融资总额5.03亿美元。

官方网站

版权

本发行的版权由DHL(敦豪国际快递) International GmbH.所有。

授权复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复制本公司网页上的任何内容:所选材料仅用于了解或非商业目地 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无授权不可复制DHL的商标材料 对任何部分的任何复制都须包括以下版权通知:版权@2009 DHL International GmbH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国营大中型企业必将向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并将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DHL商标

“DHL环球快递”、“DHL”、“DHL快递”“朝九特派”、“正午特派”、“珍宝箱”、 “便捷发件系统”、“亚洲午夜”和“DHL亚洲午夜”都是DHL International GmbH或DHL集团下属公司的商标,并且在至少一个管辖地进行了注册。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授予这些商标中任何一个的使用许可。如果没有事先书面许可,这些商标不可以被复制、下载或者重新制作、使用、修改或者以任何方式传播。(在这些网页中作为授权材料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正如在之前段落中阐明。)

其他商标与商品名称

本材料中所指的其他所有商标或商品名称都是其各自所有者的财产。

您的意见

DHL希望得到您的反馈,并且非常珍惜您的观点与建议,但是却无法一一回复。DHL将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按照您提交意见采取行动。

网站互动功能的使用

为了使您使用方便,DHL可能在公司网页上提供互动功能,例如访问跟踪与用户意见。您只可以就此目的而非其它目的使用这些功能。

网站内容准确性

本公司网页可能包括由于疏忽大意的不准确现象或排版错误。一旦发现错误,DHL将进行纠正。网页上的内容将定期进行更新,但是在未更新前可能出现不准确。全球独立运行的国际互联网站有成千上万之多,因此通过本网站而访问的某些信息可能来自于DHL之外。因此,DHL对这些内容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病毒

DHL将做出所有合理的努力使这些网页免受病毒侵害,但不能保证不受侵害,也不会对病毒侵害承担任何责任。从这些网页上下载信息前请采取所有适当的病毒预防措施。

免责声明

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DHL 不提供任何陈述和保证,不论是明示的或是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某特定用途、适销性和非侵权的默示保证。DHL、DHL分支机构以及许可方不保证本站点或系统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或及时性。通过DHL系统或站点获取的信息不应构成任何在DHL使用条款中没有明示的保证。

一些具司法管辖权的地区不容许排除默示保证,因 此部分上述的排他条款可能不适用于您的情况。如果您是作为消费者面对免责条款,则这些规定不会影响您的法定权利,如果出现冲突,则您的权利不会被免除。您同意并声明这些使用条款中规定的对责任和保证的限制和排除是公平并且合理的。

责任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根据担保、合同、侵权行为或其它任何法律理论,也无论 DHL 是否被告知有此类损害的可能性,DHL 、DHL分支机构及其许可方或此站点中提到的其它第三方均不对由于此站点、DHL系统或者包含在站点中的服务、内容或信息的使用、无法使用或使用结果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由利润损失、数据丢失或业务中断所造成的损害。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并不对上述内容构成限制,您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也无论起诉或索赔的方式,DHL对任何损坏(直接或非直接)或者丢失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100欧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在这些使用条款中为您陈述的补救条款将被排除并受限于这些使用条款中的明示内容。

产品与服务

除非书面同意,在这些网页中提到的运输产品和服务均受限于DHL标准运输条款。因为产品与服务根据发货国的不同而并不相同,所以敬请与最近的DHL服务中心联系,以获得当地条款的副本。并非所有DHL产品与服务在全部国家都提供。

信息披露

由访问者向DHL网页提供的所有信息都将被视为保密信息,除非由于提供服务所需,DHL将不会将这些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