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及既往

不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1]其基本含义是:(1)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刑罚处罚及刑罚的轻重,只能以行为当时所施行的成文法律来确定;(2)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实施行为之后,法律有变更的,即使变更后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也不能加以处罚。
    中文名:不溯及既往 外文名: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基本含义:以行为所施行的成文法律来确定 例外情况:适用变更后的新法 最早规定时间:1787年

基本内容

(1)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刑罚处罚及刑罚的轻重,只能以行为当时所施行的成文法律来确定;

(2)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实施行为之后,法律有变更的,即使变更后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也不能加以处罚。

简言之,刑法对它颁布施行前的任何行为,均不发生效力。其目的在于使人们(包括犯罪人)免遭"不测之罪刑。"这一原则最早规定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该法明文规定"不准制定任何'事后法'"。即不准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后来又写进了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从而成为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当然结论。然而,从实践上看,完全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并不是很多。

例外

(1)行为后变更的法律,其罪刑与旧法相同或轻于旧法时,适用变更后的新法。

(2)对于非刑罚性质的保安处分措施,不受该原则的限制。即对于旧法未规定付之于保安处分的行为,新法亦可以宣告予以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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