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1]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公司名称: 外文名: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总部地点: 经营范围: 公司类型: 公司口号: 年营业额: 员工数: 中文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外文名:yi ren you xian ze ren gong si 别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

简介

中国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狭义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在该股东为公司法人时,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此外,中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性质也是“一人公司”,但由于其特殊性,即设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将其单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实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95%。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现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主要分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新的修改法已经删除了10W的要求),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设立条件

注册资金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但注册资本仍应视为是对交易相对人的最低担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问题,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资本制度,对前者采取折中资本制,既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针对后者采取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该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准备材料

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准备的资料:

1、全体股东身份证

2、法人简历一份

3、公司联系方式

4、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5、租房协议、发票

6、经营范围

公示要求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同时还规定,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者,也应当就该事实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

中国《公司法》采用了前一种公示方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出发,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更为合理。相对人在交易之前对对方一人公司的性质一目了然,至于相对人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其信用和风险由当事人判断。这样可免去相对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的程序,节约了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负担的基础上能更好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注册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4、拿公司执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15、带执照副本、代码副本和公章办理国、地税证

16、开设银行基本户

运营机制

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此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仍应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对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任执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东个人交易极易与公司财务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提供便利。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在美国,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款单,以供检查。在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私人会计公司,负责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没有突出对其财务监管的特殊性。《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65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前者归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后者则归入《公司财务、会计》,二者毫无实质差别,仅仅是个别字词的出入。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内容毫无二致的两个条款造成了立法的重复,实属没有必要。

财务会计制度: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要同一人股东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分开操作;

(2)规范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由会计或审计人员参加的监事会,同时,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权限应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制约;

(3)加强公司年检制度,及时划清公司与股东个人财务的界限;

(4)必须将公司每一笔业务记录在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报酬、隐匿资产等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当所得给公司,同时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东承担责任;

(5)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我交易的财务监督。

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4)诈欺。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财产区分

具体而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均将导致财产混同,其结果是公司的财产消失于股东个人的“保险柜”中,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此种场合下,极易发生股东利用同种营业,剥夺对公司有利的机会而损害公司利益。

此外,一人股东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计账册不完备等,也极易发生在一人公司中。凡此种种,虽不一定存在股东之诈欺行为,但由于财产、业务以至于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当作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法院应本着公平、正义之理念,对人格混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加以调整,或否认公司法人格,或维持公司独立人格,以使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利弊分析

优点

(一)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有同一人兼任,在遇到大事急事时就可以无需或减少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议等繁琐事项,可以避免公司僵局,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可以使风险可控,鼓励投资

有限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亦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使股东的投资风险预先的已确定。另外,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一次的投资失败而无法翻身。这一优势刺激了公众的投资积极性,扩大了社会总投资的大量增加。

(三)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

社会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也越来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比较少,并且股东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对企业有很大的实惠。

(四)一人公司可以有利于社会利益

如果不承认一人公司制度,这个公司就会因为股东人数达不到法律要求而被迫解散,那么公司的经营业务就要终止。公司的职工也将面临失业。这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违背了中国公司法的原则。

弊端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难以健全,缺乏制衡机制

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是在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这是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为个人谋私利,从而使利益有其独享而责任则由公司承担。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难以起到切实作用。

(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企业法内部又不能切实保证股东能合法、合理的经营与操作,这便极易产生大量的债权被承担“有限责任”者以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

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所以公司资金筹措能力就会受到限制。并且因为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往往不健全,公众可能对这类公司缺乏信任。

相关比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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